Page 57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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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才培育
第一節 獎助學金之設置
福建省為鼓勵福建省籍在臺大專院校學生認真求學,自 40 學年(1951)第一 學期起,撥出新臺幣 6 萬元,設置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規定申請獎學金之學 生,須具備公立大專院校日間部肄業之閩籍學生(包括海外回國升學僑生)。專科 學校五年制者須從第四年起始得申請。家庭經濟清寒者。操行體育成績列乙等以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凡符合規定,並未享受政府公費待遇者,得 於規定期間填送申請書附上在學學業及操行、體育成績單,送由學校彙送福建省政 府核定得獎名單,如申請人數超出預定名額,即按各校申請人數比例分配得獎名 額,並按申請人成績高低核定得獎名單。
福建省政府有鑑於歷屆申請人數眾多,而設置獎金名額有限,自 45 學年度起, 由福建省政府主席函請海外閩籍華僑具有資力而熱心地方公益者,請其捐助獎學 金,福建省政府以華僑資助款項,設置華僑獎學金,每名新臺幣 500 元,合併福 建省政府獎學金同時給獎,按各校申請人數比例分配名額,以成績較優良者給予華 僑獎學金,次優者給予福建省政府獎學金。所有華僑獎學金領據,均由各校彙送福 建省政府轉寄捐贈人。58
51 年 10 月時,福建省政府為便利華僑捐款設置獎學金用以紀念親友故舊, 擬訂福建省政府代辦華僑獎學金辦法,接受華僑捐贈獎學金,由福建省政府代辦公 告審查給獎等手續,獎學金資助人得自行指定受獎院校或科系,未經指定者則由福 建省政府統籌辦理。
為表達對資助華僑熱心獎助青年學子,華僑一次捐贈基金在 5 萬元以上者,福 建省政府得以捐贈人姓名或捐贈人指定名稱為獎學金之名稱,除由福建省政府給予 獎狀外,並發佈新聞表揚,其捐款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者,另由福建省政府將捐贈人 玉照懸掛於福建省政府資料室,分別敘明事蹟。59 民國 45 年秋至民國 53 年 12 月 底止,福建省政府接受海內外閩僑及國內人士資助獎學金金額,列如表 4-5-1:
58 福建省政府,《閩政十年》,頁參-5。 59 福建省政府,《閩政十年》,頁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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