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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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北洋政府時期 壹、李厚基掌政
民國 2 年 12 月 30 日,北洋政府撤銷福建都督職位後,福建省民政大權仍由 民政長掌理;軍政大權責理論上是由福建鎮守使李厚基掌理。不過,李厚基因威望 和資歷都不足,權力並不穩固。民國 3 年,北京政府裁撤福建漳泉總司令官一職, 所部歸李厚基節制,使李厚基權力開始擴大;但在同年 6 月 30 日袁世凱下令各省 裁撤都督,改設將軍之時,李厚基還是因為資歷不足,只能繼續任鎮守使,福建將 軍職位懸缺。7 月 18 日,北洋政府復設福建護軍使,撤銷鎮守使職位,任命李厚 基擔任福建護軍使,李厚基至此才算是名正言順掌理福建的軍政大權。
在護軍使職位復設之前,北洋政府已經對組織進行調整,首先在都督職位裁撤 之時,參謀、軍務、司法等 3 個司也隨之裁撤;5 月 23 日,北洋政府對組織再進 行大規模調整。此次調整的重點包括:1.將統領民政大權民政長一職改為巡按使, 由 5 月 3 日接替汪聲玲任民政長的許世英續任;2.「司」改為「廳」,其中財政、 教育、實業等 3 機構延續舊名,內務司改為政務廳,外交司改為外交部特派交涉 員;3.省城警察廳改為省會警察廳,增設全省警務處。
隨著全省警務處的添設,在其轄下也新設置了水上警察廳。水上警察廳內設總 務、行政、司法、衛生等 4 科和督察、稽查兩處及水警保安 1 個大隊,外設 4 個 水上警察署。民國 11 年粵軍入閩,將水上警察廳改稱全省水上警察廳,管轄僅 1 個署的範圍。民國 12 年,在薩鎮冰擔任省長任內,恢復 4 個署編制:1.台江、馬 江、琯江、洪江、南港、水口等分駐所;2.南平、沙縣、建甌、洋口;3.平潭、涵 江、三都、尚鎮、南日;4.廈門、龍溪、石碼、秀涂、東山等。北伐軍入閩後,編 制縮小,改為福州公安局水警分局,再改為福州市水上公安局。
除省屬機關外,地方政區也同步在 5 月 23 日進行調整。改東路、南路、西路、 北路等 4 區為閩海、廈門、汀漳、建安等 4 道,各道置道尹 1 名,原各路觀察使 職取消。此外,民國 3、4 年間,福建省轄縣的區劃,亦有若干調整,經過數年的 整併,至民國 4 年為止,福建省下轄的行政區從清末 9 府 2 州 58 縣 4 廳整合為 4 道 63 縣。茲將到民國 4 年為止,4 道所轄縣敘述如下:
一、閩海道:閩侯縣、古田縣、屏南縣、閩清縣、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 永泰縣、福清縣、霞浦縣、福鼎縣、寧德縣、壽寧縣、福安縣、平潭縣等,共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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