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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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縣鄉組織
福建省府設治金門時,計轄金門、連江、長樂、羅源等四縣,因各縣實際控轄 幅員參差與人口數懸殊關係,縣鄉組織未能由省統一訂立組織通則,各縣依據縣各 級組織綱要之精神與戰地統一軍政事權辦法暨參酌當地人力財力,分別擬訂縣與 鄉鎮組織規程,呈轉行政院核定實施。
壹、金門縣
福建省轄下的金門縣,為適應軍事措施,廢金門縣改設軍管區制,不久改設行 政公署以軍主政,改革基層組織,鄉鎮改為區,保甲為村里鄰,嚴密戶口組織管理, 辦理戰災救濟,推行衛生保健,試行公醫制度,清理荒地,闢建公墓,建立民防部 隊,強化社會治安。金門行政公署行政長官由福建省政府派任,民國 40 年(1951) 元月 15 日福建省政府派李德廉擔任金門行政公署行政長;行政公署調整全縣行政 區域為金城、金寧、金湖、金碧、烈嶼 5 個行政區。
及至民國 42 年撤銷金門軍管區行政公署,恢復金門縣政府建制,置縣長、副 縣長各 1 人,掌理地方行政,隸屬福建省;福建省政府指派省府秘書長張超兼理縣 長;民國 43 年 9 月 21 日福建省政府任命田學信兼任金門縣長。當時金門已成軍 事政治的重鎮,反攻復國的前進基地,施政方針為作戰、生產、建設。中心工作為 安定民心、組訓民眾、經營戰場、支援軍事、普及國民教育、發展經濟建設、革除 民間陋習、收撫災民及投奔自由義民、興建民享村、放領耕地、普選鄉鎮村里長, 健全行政組織。恢復縣制後,原設區公所改為鄉鎮所,計有金城鎮、金寧鄉、金沙 鎮、金湖鄉、金山鄉、烈嶼鄉;代管烏坵鄉。24
民國 44 年省府改組後,當時金門人口約 4 萬 4,440 人,土地面積亦大約 146 平方公里,為適應實際需要,該縣政府組織,除縣長、副縣長外,下設民政、文教、 財糧、經建、軍事等 5 科及秘書,主計 2 室,總員額 78 名,附屬機構有警察局、 稅捐稽徵處、衛生院、農業試驗所、林務所、地政事務所、煤糧供銷處,電燈公司 等 8 單位,合計員額 105 員。此外,設副縣長襄助縣長執行職務,亦為適應戰地
24 陳為學主撰,《金門縣志:96 年續修》卷四《政事志》(金門:金門縣政府,2009),頁 62。 3 19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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