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390

 壹、人民團體組織
人民團體組訓工作,是以鼓勵與協助各業從業人員組織社團,健全組織為主要 業務,其目的則在扶助人民組織社團,使人人納入組織,以保障其團體利益,改善 人民生活,從而增強反攻復國之實力,與適應總動員之需要。福建省政府依據有關 法令督導金馬各地縣政府,發展及調整各級人民團體,一面健全其組織,一面使其 加強服務,推行各種社會運動,如敬軍勞軍、敬老恤貧、協調勞資、倡導正當娛樂、 扶植社會正氣及善良風俗等。金馬兩地各級人民團體,經調整加強,組織已漸健全, 惟連江、長樂二縣以各業從業人數較少,基層團體會員不足法定數額,故僅有以鄉 (鎮)為區域之漁、農、工、商、婦女等會,羅源甚至無鄉鎮人民團體組織,尚無 全縣性人民團體,省級社會團體,亦僅有婦聯會,軍人之友社等組織,而缺乏其他 職業及社會團體組織。
■ 表 3-2-27:民國 44 年福建省各縣人民團體組織團體數量概況表
         金門
     連江
     長樂
                          職業團體
共計 53 9 8 計722
農 縣農會 1
鄉農會 6 2 2
計622 漁 縣漁會 1
鄉漁會522 計921
工 總工會 1
職業工會 8 2 1
計 13 2 1 商 縣商會 1
同業公會 12 2 1
計7 縣教育會 1 鄉鎮教育會 6
計 11 1 2 婦聯分會 1 1
縣婦女會 1
                                 自由職業團體
社會團體
                     364
鄉鎮婦女會 6 華僑協會 1
2
         










































































   388   389   390   391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