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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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重複分歧與矛盾,使其互相配合,順利推展各項建設;修正各項重建方案計畫 以符合人民需要,使其簡便易行。16
從民國 73 年 7 月至 74 年 2 月 28 日,由原起草的民政、財經、文教三組的 召集人,執行秘書先就原先擬訂方案計畫草案 216 案,逐案評估,提出整理、修 正、合併、廢止的意見,再舉行各小組聯合研究會交換意見做成記錄,交由專家學 者座談會研討。專家座談會是由福建省主席邀請熟悉福建省情形,且學有專精的專 家學者分為 3 組,每組 10 人,事先由福建省政府印發原方案計畫草案及相關資 料,分組舉行座談會討論。
3 場研討會均由福建省政府主席戴仲玉主持,分別在 73 年 9 月 12 日座談會 中,以研討民政類計畫方案為主,邀請出席專家學者有楊鳴鐸、梁仰芝、陳鳴鑾、 黃乾、林咏榮、陳家添、趙錦,福建省政府委員卓高煊、林秀欒、柯叔寶、連澤民 等人;9 月 13 日座談會以研討財經類計畫方案為主,邀請出席專家學者有黃錫和、 王師復、王啟柱、楊式宇、傅百屏、林則彬、福建省政府委員卓高煊、何宜武、廖 從雲等人;9 月 14 日座談會以研討文教類計畫方案為主,邀請專家學者有盧衍祺、 李啟楨、林徵祁、羅旭升、王念列、藍自傑、黃為業、余瑞麟,福建省政府委員卓 高煊、林作梅、陳德規,第一組主任游松青等人。各次座談會以各類研究小組原訂 計畫方案通盤檢討後,所提出應修正者為研討重點,經廣泛交換意見,作成紀錄, 彙整後交由原起草小組處理。17
起草小組就核交的專家學者座談會結論,加以整理、修正、合併或建議廢止原 訂有關方案草案。廢止原則為完全不合時宜或不合政策者。規定之作法窒礙難行而 無實行必要者。與其他計畫方案矛盾、牴觸或重複而無施行必要者均應予廢止。
合併原則是數種方案計畫所規定之事項相同者。數種方案計畫可以歸併為一 通則性之方案計畫者。更便於查閱,或可避免規定之重複分歧者,應予以合併。
修正方面則部分規定不合時宜,或不合政策要求者。規定之作法窒碍繁瑣,應 予簡化者。規定之手續、表式、書件並非必要者。與相關方案計畫之規定矛盾、牴 觸或重複者,應予以修正。
16 福建省政府,〈福建省政府整理修正歷年研訂收復地區重建方案計畫執行報告〉(臺北:福建省 政府,1985),頁 1-2。
17 福建省政府,《閩園雜誌》,第 5 期(76 年 11 月),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