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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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5 日起,每半月發行公報 1 期,對政令之宣導與法規之整理有所幫助。即福建 省政府工作量增加,且為配合戰地政務時期結束,發行公報、督導金馬地區業務, 都需要經費補助。
86 年度經費較 85 年增加 16 億 6,331 萬 1 千元,增加原因為依照「金馬自衛 隊員補償辦法」規定,對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或被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 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給予補償費, 86 年編列 15 億元。88 年度預算為 47 億 933 萬 9 千元,為歷年最高。之後,逐漸減少,91 至 99 年預算經費平均為 19 億 3,958 萬 1 千元,為福建省政府預算平穩階段。
100 年之後,由於配合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相關稅收分派與收 支之調整,以致福建省政府預算銳減,100 年度的預算為為 1 億 4,666 萬 1 千元, 較 99 年度減少 18 億 1,422 萬 5 千元。
各年度預算分配情形,以人事費為例,82 年人事費比例約占 67%,民國 100 年之後,由於業務調整,人事費比例提高,從 100 年約占總預算的 37%,至 103 年時約占總預算的 50%。
另一方面,各年度編列情形,87 年福建省政府預算項目分為一般行政,編列 6,240 萬 8 千元,主要支付行政管理之人事費 5,123 萬 4 千元、業務費 852 萬 4 千元、維護費 45 萬元、旅運費 220 萬元。較 86 年增列技工及工友 9 人的統籌業 務費 3 萬 8 千元,配合油價調整增列油料費,依車輛使用年期增列車輛養護費、 首長特別費、增列旅運費等經費。省政服務編列 904 萬 6 千元,內容包含人才培 育與表揚接待閩籍僑胞及社團服務經費、督導金馬地區實施地方自治經費(較民國 86 年增加消費者保護業務經費、有關在營軍人家屬喪葬補助費、臺灣省漁會金馬 地區漁民參加臺灣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經費、配合遷至金門辦公而增列赴臺灣本 島洽公及參加會議旅費等)。補助金門及連江縣政府 38 億 4766 萬 9 千元,包括 金門地區交通補助(基層建設計畫經費)、金馬地區退休撫卹給付、金馬地區專案 補助(金馬地區調整待遇補助)、金馬地區平衡預算補助、金馬地區民政補助(主 要支付金馬自衛隊員補償金,86 年開始編列,87 年續與編列 18 億元),一般建設 及設備 614 萬元,包括營建工程,主要是支付遷往金門辦公後,整修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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