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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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建請內政部延長申請期限,後在金門與連江兩縣立法委員協助下,延長申請期限 1 年。本案從 84 年 9 月至 89 年 11 月廢止「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期間,經金 門縣審查申請案總共有 6 萬 4,142 件,核發金額為 50 億 6,116 萬 1 千 225 元;連 江縣申請共 1 萬 2,543 件,金額為 12 億 3,998 萬 5 千 700 元,總計福建省共申請 7 萬 6,685 件,核發經費 63 億 114 萬 6 千 925 元。26
除金馬自衛隊員補償金發放外,福建省政府也協助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 給與,因立法院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 條之 3 第 2 項規 定,戰地政務終止前,金馬地區自衛隊員傷亡未曾辦理撫卹者,應由國防部比照軍 人撫卹條例標準發給撫卹金。經公佈實施後,國防部訂頒「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 金給與辦法」,該辦法第 8 條規定,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發放,應由受益人提出申 請,經福建省政府就其身份及傷亡事實予以核定後,轉送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辦理一 次撫慰金發放。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發放申請案,是政府肯定金馬居民長期與 國軍共同抗敵,保衛復興基地安全,為國犧牲奉獻的努力,特別對於因受徵召服勤 導致傷患卻未曾受理撫卹金的個人或家屬給與撫慰。從 84 年 8 月 17 日至 89 年 8 月 16 日申請截止,福建省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共 173 案(金門地區 164 件、連江 縣 9 件),福建省政府共召開 11 次審定會議審定案總共 138 案(金門縣 132 案、 連江縣 6 案),均依規定送請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辦理撫慰金,共核發撫慰金 14 億 7,066 千 50 元整,分為死亡案 95 案 1 億 2,865 萬 4 千 890 元,作戰傷殘案 27 案 1,322 萬 3 千 720 元,因公傷殘案 16 案 5,187 千 440 元。27
由此可知,在 90 年度之後,福建省政府業務著重在省政服務,包括人才培育 與表揚、接待閩籍僑胞、福建同鄉聯誼與接待鄉親、社會仕紳及社團服務等項目、 金馬地區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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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省政紀要》,第 3 輯,頁 124-125。
27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省政紀要》,第 3 輯,頁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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