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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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該條例給予之特別協助措施,包括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 育學生之書籍及雜費,以及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往返 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 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 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在租稅減免 方面,則針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 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 之商品,免徵關稅。63
立法院 104 年 5 月 26 日三讀通過由金門縣籍立委楊應雄以及行政院所提之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 3 修正案,其修正條文內容為:「金門地區位於雷區範圍內 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三十 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土地所在地 地政機關申請返還。第 10/31 頁依前項申請返還土地者,應檢具其屬佈雷前原可 主張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下列證明文件之 一:一、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二、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 之證明。三、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64
除此之外,104 年時福建省政府協助整合在地資源,強化基層建設,健全觀光 產業發展,協助金門縣、連江縣提整合型地方發展整體規劃方案。
金門縣政府部分提出「烈嶼:邊境小鎮的再生」與臺灣的各縣巿提案共同競爭 下,經內政部邀集 12 部會及 8 位學者專家進行 2 階段審查(104 年 3 月 25 日初 審、5 月 25 日複審)協商後終獲核定,金門縣烈嶼鄉整合建設計畫共提出 25 項 子計畫,涉及經濟部、文化部、教育部、交通部、環保署、農委會及內政部等中 央單位,總經費 6.47 億元。有關「烈嶼:邊境小鎮的再生」計畫整合架構及推動 策略,係以整合烈嶼資源、發展潛力與特性,融合景觀、文化、休閒、觀光、生 態環境、產業發展、人才培訓、資金融通及公共建設計畫,提出「九宮碼頭與四
63 「離島建設條例」。 5 64 「民國 106 年度福建省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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