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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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邵武府
明代即為邵武府。轄邵武、光澤、泰寧、建寧等 4 縣,府治設在邵武縣。清初 延續明制。
五、汀州府
明代即為汀州府。轄長汀、寧化、清流、歸化、連城、上杭、武平、永定等 8 縣,府治設在長汀縣。清初延續明制。
六、漳州府
明代即為漳州府。轄龍溪、漳浦、龍巖、長泰、南靖、漳平、平和、詔安、海 澄、寧洋等 10 縣,府治設在龍溪縣。清初延續明制。
七、興化府
明代即為興化府。莆田、仙遊兩縣,府治設在莆田縣。清初延續明制。133
八、泉州府
明代即為「泉州府」,轄晉江、南安、安溪、德化、同安、永春、惠安等 7 縣, 府治在晉江縣。清初延續明制,但屬同安縣的嘉禾嶼(廈門),於明末掌握在南明 鄭氏政權之手;南明永曆 9 年(清順治 12 年,1655),鄭成功以廈門設「思明州」, 以示思念明朝之意。永曆 17 年(清康熙 2 年,1663),鄭經降「思明州」為「思 明縣」。清康熙 19 年(南明永曆 34 年,1680),清軍奪得廈門,廢「思明州」,將 其復歸「泉州府」轄。134
九、福寧州
福寧州:明朝中後期即為福寧州,屬直隸州,轄福安、寧德兩縣。清初延續明 制。135
133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70〈志第四十五.地理十七〉。
134 謝浩,〈明鄭思明州建置史料考異〉,《臺北文獻(直字)》,第 28 期(63 年 6 月),頁 53-66。 1 135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70〈志第四十五.地理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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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