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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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設科數目重新調整,原設五科者併入第四科,二科者增設第三科,專管地籍整 理,三科者改設四科,茲將各科職掌分述如下:
(一)設四科者其職掌之分配 第一科:關於文書出納庶務與賦稅購糧財務及人事事項。 第二科:關於土地賦稅行政稽徵及隨賦購糧與積谷派募管理事項。 第三科:關於賦地冊籍之整理及契稅官產之稽徵清理管理事項。 第四科:關於收納集中倉庫之修建管理及糧食之收納儲備糧食之分配 加工運輸交撥及糧食之調查管制調節採購搶購事項。
(二)設三科者其職掌之分配 第一科:關於文書出納庶務糧食之調查管制調節採購搶購及賦稅購糧 財務與人事事項。 第二科:關於土地賦稅行政稽徵隨賦購糧積谷派募與收納集中倉庫之 修建管理糧食收納及分配加工運輸交撥事項。 第三科:關於賦地冊籍之整理及契稅官產之稽徵清理管理事項。
各縣(區)田糧處設處長 1 人,由縣長兼任,副處長 1 人,協理處務,各科設 科長 1 人,主辦會計員 1 人,科員最多者 12 人,最少者 4 人,技士各 1 人,督徵 員除平潭、三元、建甯、泰甯、崇安、東山、甯洋、華安、德化、清流、明溪、霞 浦、屏南、周墩等 14 縣處因田賦額較少未予設置外,其他各縣處,一律設 2 人, 會計助理員多者 3 人,少者 1 人,辦事員多者 6 人,少著 3 人,雇員多者 7 人, 少者 3 人。
三、鄉鎮辦事處概況
鄉鎮辦事處係按賦稅糧食徵額購額之多寡,以及糧區分布情形交通狀況分別 設置之,每縣以不超過 5 處為原則,但幅員遼闊,徵收徵購儲運數量特多之縣,得 專案呈准增設之。全省原共 335 處,經調整後,尚有 320 處。各處均配備收納倉 庫,每處以 1 倉為原則,至多分設 4 座,另置管理人員,以司其事。鄉鎮辦事處 分設稽徵及儲運兩股,其職掌如下:
(一)稽徵股:關於賦稅糧食之徵收調查統計,購糧財務,災歉調查,契稅徵 收,田賦推收及有關賦籍整理之協助事項。
(二)儲運股:關於收納倉庫之修建配備,糧食之驗收、保管、加工、運輸、 2 99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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