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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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鹽業
中國鹽業源遠流長,春秋時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開中國鹽政之始。唐 代劉宴就場專賣制的創立,標誌著中國古代鹽政制度的成熟。惟沿用至明代後期, 因鹽政敗壞,私鹽盛行,嚴重影響財政收入,因此不得不施行鹽政改革,改以實行 民製、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一稱官督商銷制。清初尚沿明代舊例,遣派 巡鹽御史總理一區鹽政,後改歸各省督撫兼理。其餘鹽運使司、分司、鹽課司之設 置及職掌一如明舊。惜鹽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視商為利藪,商視官為護符,官商勾 結,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曾稱「專商積弊與清代相終始。」民國肇 興,鹽政初無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繼續實行以專商引岸為基本特徵的官督商銷制。 其時軍閥混戰,省自為政,鹽政之混亂較清末為甚。民國 20 年(1931)公布的《鹽 法》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對鹽的產製、運銷、徵稅、緝私等行為進行全面規範的 鹽政專門法律,使鹽務的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軌道。58
福建的製鹽,從唐代開始就有相當的規模。宋元之際,在福建的部分地區開始 推廣改就鹽為曬鹽法的先進製鹽技術。宋代主要的製鹽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熬 波」,即指煎鹽法,一種是「結沙」,即利用海岸浮沙圈鹽。利用「結沙」法曬製的 鹽,起初數量可能很少,然而到了元代,根據記載,在福建運司當中所轄 10 場, 除煎鹽 4 場以外,曬鹽 6 場,全憑日色曝曬成鹽,色與淨砂無異,名約砂鹽。可 見在當時全國鹽場皆以煎鹽為主的情況之下,福建可以說是最早發明曬鹽法,並且 將之實際運用於鹽的生產。
曬鹽法大力推廣於福建鹽區,則是到了明代的事情,當時福建的曬鹽法已經具 備相當的規模,而福建的曬鹽法較之其他地區的曬鹽法而言,不但改善了藏鹽需耗 費大量人力及燃料的缺點之外,其產量也較以前增加不少。因此,曬鹽法逐漸以福 建為中心,傳到其他的鹽場,在 17 世紀中葉傳到臺灣,18 世紀末傳到廣東,19 世紀初葉從直隸傳到奉天和山東,後來再從山東傳到江蘇。換言之,福建製鹽的技 術,在元明之際已經是走在中國的前端。
福建鹽場自唐代已有,至清初福建轄有 7 鹽場,其後逐漸增多,到了乾隆 48
58 徐泓,〈清代兩淮的場商〉,《史原》,創刊號(民國 59 年 7 月),頁 13-45;同氏著,〈明代後期 的鹽政改革與商專賣制度的建立〉,《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第 4 期(民國 66 年 4 月), 頁 299-311。楊秉訓主撰,《金門縣志:96 年續修‧經濟志》(金門縣:金門縣政府,2009),頁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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