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355
再就耕地所有權人之面積觀察,5 市畝以上至 10 市畝之面積為最多,計 1 萬 9,868 市畝,佔私有耕地總面積之 29.81%;10 市畝以上至 15 市畝及 5 市畝以下 者次之,各為 1 萬 4,000 餘市畝,各佔私有耕地總面積之 21%強;其餘 15 市畝 以上每五市畝為一組,多者 8,000 餘市畝,少者 500 餘市畝。
金門耕地設定典權者至為普遍,糾紛亦多,即地主以土地典與他人耕種,年期 5、7 年不等。典價按照黃金計算,每市畝土地約 3 至 4 錢,視土質好壞而定。土 地出典後,地無租金,無息,任聽承典人自由使用,在小金門調查結果,所有典地 中之 20%均發生此種典權情形,其餘各鄉鎮此種情形亦甚普遍。36
■ 表 3-2-6:民國 44 年 3 月福建省金門縣私有耕地所有權人分組戶數面積百分比
組別
戶數
百分比
面積(市畝)
百分比
0.0001-5 市畝 5.0001-10 市畝 10.0001-15 市畝 15.0001-20 市畝 20.0001-25 市畝 25.0001-30 市畝 30.0001-35 市畝 35.0001-40 市畝 40.0001 市畝以上 總計
6,558 57.32 2,810 24.56 1,210 10.58
501 4.38 209 1.83 85 0.74 35 0.31 20 0.17 23 0.11 11,441 100.00
14,245 21.37 19,868 29.81 14,623 21.94
8,516 12.77 4,649 6.97 2,315 3.47 1,132 1.70
737 1.12
577 0.85 66,662 100.00
註記:本表所列戶數乃指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戶數。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34。
肆、地籍整理
地籍整理乃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及推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工作,金門過去地籍基 礎甚差,為推行土地改革,自應先從整理地籍入手,藉以明瞭地籍的一般情況及地 權的分配情形,以為政策推行的依據。所謂地籍整理,乃指地籍測量,土地總登記 及地籍歸戶等而言。
36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4。 3 29
第肆篇 第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