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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 3-2-8:民國 44 年 3 月金門縣各種地目土地起數面積百分比
   地目
     起數
     百分比
     面積(市畝)
     百分比
  沺田 114,549 87.82 坆 9,207 6.34 宅 9,159 6.30 荒 5,847 4.02 什 4,058 2.79 池 1,217 0.84
其他 1,294 0.89
總計 145,331 100.00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36。
二、土地總登記
90,224 84.04 2,776 2.58 2,704 2.51 6,091 5.70 2,691 2.50 1,450 1.35 1,421 1.32
107,357 100.00
                                        地籍測量辦理完畢時,應即依照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中國土地登記 制度係採托崙斯制,即土地經登記後對外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 43 條)。所謂土 地登記,係指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金門縣土地總登記工作,係由各鄉鎮設立地政事務所主持其事,開始於 42 年 5 月,完成於 44 年 2 月,烈嶼鄉最早開始,其次推及於金沙、金湖、金山、金寧 及金城等鄉鎮。
(一)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為繼戶地測量之後,土地登記以前必須辦理之重要工作。調查方法係 按圖就地問戶,就地籍調查表記載各欄逐起查填,使「人」與「地」發生聯繫,奠 定辦理土地登記之基礎。
地籍調查時,在「地」的方面,包括地號、地目、坐落、四至、實測面積、習 慣面積-栽 40,土質、作物及改良物情形暨灌溉設備等。在「人」的方面,包括使 用方式、租佃情形、所有權人、代耕代管人、現耕人、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姓名住 所、與共有權比率等,均應依一一查填。所有無主土地,仍按地號順序,就有關各 欄,分別查明填入,以為辦理無主土地公告,完成國有土地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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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金門農民耕種土地向以「栽」為計算面積標準,平均 1350 栽為一市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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