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359

   (二)規定等則及標準地價
標準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申報地價之依據,因業主申報地 價僅得為標準地價 20%以內的增減。金門縣政府為評定標準地價,特設立鄉鎮及 縣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同各鄉鎮地政事務所人員,就圖實地查勘劃分等則區, 評定標準地價。
金門耕地等則仍採三等九則制,惟金城鎮後浦基地情形特殊,因係商業中心, 人口密集,地價高昂,故斟酌實際情形,於劃歸一等一則及一等二則之後,復再分 為上、中、下、三級。各等則土地經縣及鄉鎮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每市畝 地價最高者為金門臺幣 10 萬元,其次 8 萬元、6 萬元,最低降至 150 元。41
■ 表 3-2-9:金門縣各等則土地標準地價
一上 100,000 一中 80,000 一下 60,000 二上 50,000 二中 40,000 二下 30,000
三 600 四 550 五 500 六 450 七 350 八 250 九 150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36。
由上表觀之,一、二兩等地價最高,從三等起即由 3 萬元降至 6 百元,依次 遞減。但一、二兩等面積則甚小,一等面積 23 市畝,二等面積 181 市畝。其地目 只有宅、什兩種,均在縣城所在地之後浦。什地係指後浦之廣場及空地等。耕地則 均在 3 則以下,尤集中於 5、6、7、三個等則中,共 7 萬 2 千餘市畝,佔全縣各
41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6。 3 33
    等則
     每市畝標準地價(金門臺幣元)
                              第肆篇 第參篇























































































   357   358   359   360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