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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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聲請登記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 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金門辦理土地總登記為爭取時間及 便民起見,除依據地籍調查表記載通知各業主查對地籍圖認明田坵外,並由各鄉鎮 村里遴選幹員代業主填「土地所有權登記聲請書」,其上手契據遺失者,並依法填 具「土地登記保證書」。
聲請為典權之登記者,以繳驗典契為原則,其未定有期限,業已超過 30 年, 或典期屆滿經過 2 年尚未回贖者,承典人得逕行聲請為所有權之登記。
各地政事務所自成立日期起,即開始收件審查契據,聲請書及保證書,隨時分 批繕造公告表,依法公告 1 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為確定登記,逾登記期限 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經另行列冊公告 2 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四)造卡及歸戶
土地公告期滿確定登記後,依法應造具土地登記簿。但此種土地登記簿裝訂成 冊,不便檢閱,且登記簿之格式及繕寫方式亦有改善必要,又土地登記簿之編造, 乃以地為經,所有權人為緯,對於每一所有權人全戶之土地情形,如所有面積多寡, 如何使用等即由查出,此即以所有權人為經,土地為緯之戶領坵之簿冊尚付缺如之 故。
金門土地登記為補救上列缺憾,對於地籍管理簿冊之編造,乃採取卡片登記制 度,即採用地籍卡片及歸戶卡片登記方法。
地籍卡片以地為經,所有權人為緯,即坵領戶之卡片,亦稱土地登記卡片,為 代替土地登記簿之用。每起土地編造此種卡片 1 張,按每段土地之地號順序排列 編寫,卡片內記載事項包括土地標示、土地使用、所有權、他項權利等項。
地籍卡片繕造完畢後,按每張地籍卡片之登載之所有權人之鄉鎮村里鄰戶之 次序,將其歸戶,凡屬於同一人土地之地籍卡片均歸集在一起,據以編造歸戶卡片, 每一所有權人 1 份(包括 1 張或數張),內記載土地標示及土地使用兩部分,每一 所有權人之全部土地,無論散在全縣各鄉鎮,均應逐一填入此份歸戶卡片內。歸戶 卡片辦理完成後,每一業主土地多寡即瞭若指掌,為扶植自耕農及土地管理之良好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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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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