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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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戶卡片編造後,地籍卡片仍按地號次序還之,為原來之土地登記卡。金門全 縣計編成地籍卡片 14 萬 5,331 張,土地 14 萬 5,331 起,面積 10 萬 7,357 市畝, 歸戶卡片 1 萬 7,841 張,1 萬 1,411 戶。43 年 9 月 3 日金門砲戰發生,為使各項 圖籍安全保管起見,特將地籍原圖公告清冊,暨其他有關簿冊運往臺灣另製一套地 籍圖卡,並辦理地籍統計。此項工作自 43 年 11 月開始,至 44 年 3 月底全部完 成。43
伍、新租佃制度之建立
金門推行土地改革扶植自耕農,目的即在消滅租佃制度,但金門出租土地大部 均為華僑所有,在全縣扶植自耕農後,地主保留之出租訂約面積 6,000 市畝中,華 僑代管土地即達 4,800 餘市畝,可以概見。
華僑眷懷祖國,想念家園,時常返鄉起建房屋或重返家園渡其晚景生活,為使 華僑不忘桑梓,增進其愛護祖國觀念,准其保留一部份土地甚屬必要。
又在鄉地主為數無多,生活亦甚困難,在其生活未得到十分保障以前,亦應准 其保留一部份土地。
此外尚有二種出租土地,事實上亦不便將其徵收放領;一是出征軍人在營服役 期間不能自耕的出租耕地,二是自耕農因受戰事損害被迫流亡他鄉之暫時出租耕 地。
既有租佃關係的存在,即應建立健全的租佃制度,以配合扶植自耕農之推行, 保持土地改革的成果,故福建省政府於 45 年 5 月 22 日核定「福建省金門縣私有 耕地租用辦法」,令金門縣政府於同年 5 月 31 日公布施行。
      一、金門耕有耕地租用辦法要點
(一)租額之限制
金門耕地地租的計算,係按照土地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耕地地租不得超過法定 地價之 8%,原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法定地價之 8%者,減為 8%,不及 8% 者,不得增加。又為適應金門環境的需要及使地主耕地地租不受幣值影響,復規定 前項地租依照實物計算,即將法定地價依照民國 43 年評定標準地價當時各鄉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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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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