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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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徵收標準:
1. 私有出租耕地面積最高額以五等則,耕地五市畝為限,其兼有自耕耕地者應 合併計算。
2. 其他各等則耕地折算標準如次;一至二等則每 5 分折合五等則 1 市畝。三 至四等則每 7 分 5 釐折合五等則 1 市畝。六至七等則每 1 市畝 5 分折合五 等則 1 市畝。八至九等則每 2 市畝折合五等則 1 市畝。
3. 耕地出租人如係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生者,其所有出租耕地面積最高額。
(三)徵收步驟:
1. 依據土地總登記地籍卡片記載,計算業主徵收保留耕地面積。凡鄰近村莊或 建有墳墓未經分割之出租耕地,儘先保留。有兩個以上之現耕農者,以耕地 經營面積減少之現耕農,依次儘先徵收放領之。為維持坵形完整,避免分 割,上項規定,得予變更,其保留面積,並得為 10%以內之增減。
2. 挨戶並按圖就地複查徵收部分耕地。
3. 依計算複查成果,締造超額出租耕地業主名冊公告之,通知各該業主於卅日
         內將超額出租耕地分割出賣現耕農民。
4. 召開扶植自耕農協進委員會評議徵收耕地之補償地價。
5. 編造徵收清冊,在耕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公告 30 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如認為徵收錯誤,可檢申請更正。
6. 公告期滿確定徵收後,由政府規定期限通知原業主呈繳契,及領取一次現款
付清之補償地價,在縣在鄉業主於一個月內具價,不在地主由代管人轉知於 6 個月內具領,或委託代價,逾期依法提存。
(四)放領步驟:
1. 依據業主複查表所載佃農或代耕人姓名,編造佃農複查表,與業主複查表同 時挨戶就地複查,並徵詢佃農是否願意承額。
2. 編造放領清冊請送扶農協會審定報請縣政府核定後,公告卅天,公告期間, 得檢據申請更正。
3. 由政府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發給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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