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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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別
     總計
     金城
     金沙
     金湖
     金寧
     金山
     列嶼
   共計 6,061,0120 1,049,5420 1,943,6520 901,6080 1,020,9900 826,5200 318,7000
面積 代耕 4,706,4400 366,7950 1,761,6490 766,4980 838,3100 701,8000 271,3880 (市畝)
出租 1,354,5720 682,7470 182,0030 135,1100 182,6800 124,7200 47,3120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半年來閩政簡述》,無頁碼。
陸、耕者有其田
一、扶植自耕農辦法之制訂
福建省政府為實施金門土地改革,特飭由金門縣政府於 43 年 6 月 16 日擬定 「福建省金門縣耕者有其田實施辦法」一種,呈由福建省政府轉報中央核示。至同 年 11 月 4 日接內政部函,以該項辦法奉行政院令修正改為「福建省金門縣扶植自 耕農辦法」,並呈報總統備查。嗣行政院奉總統電令以該項辦法可先准予核定公布, 其實施期間由院於適當時期另以命令定之。經提報行政院第 366 次會試,遵照總 統指示並將辦法內容酌予修正後予以通過。至 44 年 4 月間福建省政府即決定將此 項辦法付之實施,經函准內政部轉奉行政院臺 44 內地字第 2758 號令准自 5 月 1 日起實施,扶植自耕農辦法實行細則亦由金門縣政府依照扶植自耕農辦法擬定呈 報福建省政府於同年 5 月 22 日核定,並由金門縣政府於 5 月 31 日公告施行。
二、扶植自耕農辦法內容
(一)徵收對象
1. 凡屬個人團體或祭祀公業所有出租與他人耕作之超額土地,包括不在地主 託人代耕代管之耕地,一律依法徵收放領。
2. 租賃關係因徵收完全消滅時,耕地範圍以內現供承領人使用之曬場、池沼、 水井等定著物,一律附帶徵收之。房舍及其基地由雙方協議使用,必要時得 由承領人申請附帶徵收之。
3. 耕地經徵收後,原設定之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永佃權及典權視為消 滅,其權利價值由政府在不超過補償地價總額內代為清償。
4. 下列耕地不予徵收;一為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應徵召在營服役期間不能自耕 之耕地,二為原屬自耕,因受戰事直接損害,被迫流亡他鄉業主之出租耕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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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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