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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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公所民眾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耕地租約屆滿時,除出租人依租用
辦法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4. 禁止轉租: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不得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承 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轉租部分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耕或另行
出租。 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視為轉租;一是分戶以前以一人之名義
承租訂約,分戶後,由分戶之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分別耕種者。 二是承租人或其他家屬因在營服兵役期間,致耕作能力減少,將承租耕地 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三為優先承買與承典: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 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 15 日內 表示意見,否則地主與第三人訂立的賣典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佃農。出租 人如因無人承買或受典,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上述規定再以書 面通知承租人。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 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承租人申請租約 變更之登記。45
  此外耕地發生災款時尚有減免地租之規定,並禁止出租人預收地租及抑租。
二、耕地租約之訂立
耕地租約之訂立,乃地主與佃農原來所訂立之租約,無論為書面或口頭,均應 依照耕地租用辦法,一律換訂書面租約。
金門耕地租約之訂立,係與租約登記合併辦理,其手續為由業佃雙方依照規定 將租賃條件填寫於政府發給之租約登記申請書內,取具村里長證明,連同原有租 約、戶籍謄本等有關證件,送請登記。
政府於接受上項申請書後,即予審核,如無違反耕地租用辦法之規定,即准予 登記,並在原申請書上註明登記號數及登記日期,裝訂成冊。至新租約之填寫為便 利業佃雙方,一律由地政事務所依照規定代填,然後發交業佃雙方閱後蓋章,表示 同意,並由鄉鎮長為證明人,在租約內簽章,同時加蓋鄉鎮公所印記。租約用紙, 由政府依照規定格式印發,一式三份,地主及佃農各執本一份,其餘副本一份由縣
45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40。 3 39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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