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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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扶植自耕農辦法之實施
金門土地改革工作自 43 年 9 月 3 日砲戰發生後暫告停頓,至 44 年 5 月 1 日 復呈准中央繼續進行,茲將金門縣扶植自耕農實施情形如下:
(一)耕地複查:43 年 8 月間,金門縣政府為準備實施扶植自耕農工作,經 依據土地總登記歸戶卡片所載土地標示面積及使用方式等項,分別填造業主及佃 農戶地複查表各一種,就純出租(包括代耕代營)或出租兼自耕各業主所有耕地, 依照規定詳實核算,至 45 年 5 月 1 日起,經根據歸戶卡,就可能徵收部分,再度 審核校正,均於 5 月 10 日前辦竣,分別出發複查,至 5 月 28 日結束。複查之內 容計有:
1. 挨戶訪問業主佃農:先就業主方面查對其戶籍簿,並查明 1.是否老弱孤寡 殘廢及藉土地維生;2.業主或其家屬是否徵召服役;3.是否被戰爭所迫流亡 他鄉等,以為業主保留耕地計算之依據。調查完畢後並請業主或其代理人在 複查表上簽名蓋章。 佃農方面:應徵詢佃農是否願意承領,並協助佃農完成其應辦之各種承領手 續,同時查詢在徵收耕地範圍內有無附帶徵收對象,以便辨理附帶徵收手 續。
2. 就地對圖:依據挨戶訪問業佃結果,擬定徵收耕地面積後,攜帶地籍,再行 實地按坵查對。此項工作於徵收及放領清冊公告期滿以前辦理完畢。
(二)評議補償地價:徵收耕地之補償地價,原應由扶植自耕農協進委員會依 照各等則耕地二年半內計五期所主要農作物正產品收穫總量,並參照金門縣標準 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議之標準地價及業主之申報地價分別評議之,惟金門土地所 有權人依法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為符合申請地權照價收買,照價徵稅及漲價歸 公之主旨,當經該委員會一致決議,徵收耕地之補償地價依照土地總登記之法定地 價為計算之標準。
(三)分劃出賣及徵收放領公告:依據複查結果,編列超額之出租辦法於 5 月 20 日公告,通知業主限期一個月,依法先行分劃出賣與現耕農民。業主如未於限 期內買賣者,即由政府徵收放領。依照金門扶植自耕農辦法規定佃農可以無償取得 土地,故佃農實際不至再向業主購買,不過依照土地法第 28 及第 29 兩條之規定, 政府不得不經過此種公告手續。
徵收業主土地之公告原應於超額土地分劃出賣公告一個月期滿後開始,但為 爭取時間,徵收公告於 44 年 6 月 6 日即行開始,為期 1 個月,如在徵收及放領公 告期間內業佃有自行買賣耕地者,可申請更正徵收及放領清冊,此對於徵收及放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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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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