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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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土地政政策之檢討
土地問題係農村經濟之環節,其內容除核心問題之地權分配、業佃關係之外, 尚牽涉農村金融、土地利用、農業技術、農村副業、農家負擔,並且關聯其他一切 社會問題。故解決土地問題,不但關乎解決其本身之癥結,且須消除其外在的原因, 務使各部分計畫配合發展,相繼實施,土地改革工作方可獲得澈底的成功。省政府 遷臺前,金門土地改革已完成各項工作,但仍有急待解決之問題。
一、保護自耕農
創設自耕農易,保護自耕農難,創設自耕農工作乃屬一時性,保護自耕農工作 乃永久性。保護自耕農,除由政府運用政治及經濟力量外,尚須運用農民組織力量 切實配合,方可收到保護自耕農之完滿效果,故下列各項措施甚為必要:
(一)自耕土地禁止出租為原則,土地出賣時其承受人以確能自耕者為限。 (二)土地繼承在限度面積內,應由一子繼承,以防止土地之碎割,且以能自
耕者為繼承對象。 (三)規定自耕農場最低單位面積,限制其分割出賣。 (四)自耕土地設定負擔應有限制,並由土地金融機構辦理低利土地抵押貸
款,以免自耕農民再受高利之剝削,重行喪失其土地。 (五)利用合作組織或農村其他組合,組織自耕農民,控制自耕農地地權之非
法轉移處分。
二、保護佃農
金門因適應適時環境之需要,除扶植自耕農外,尚允許地主保留一部份土地, 福建省政府並公布「福建省金門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對於出租土地予以嚴密之 管理與保護。保護自耕農固屬困難,而保護佃農亦非容易,如臺灣三七五減租後, 地主對於佃農威脅利誘收回土地或收取黑市地租,以及佃農轉租圖利等不法案件, 仍時有發現。故金門保護佃農工作,應著重下列各辦法:
(一)澈底執行耕地租約計畫:依照金門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所規定之耕地 地租,均可能低於原有租額,在進行初期,業佃雙方每囿於原約定三分 之一乃至四分之一就地分租之習慣,而無視於新規定之租率或租期,使 新訂租約徒成具文,故今後政府應隨時尤應於收租季節組織督導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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