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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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民國 38 年冬,由於大陸淪陷,鹽源斷絕,乃予修復一部分使用,並由財政部 鹽務總局駐金輔導員指導製鹽技術;因由金東行政處督導修護,民國 39 年春隸屬 金東行政處;至該年 4 月改隸金門補給區,以便於補給軍鹽;該時期產鹽旺季每天 可產 1 萬 5 餘斤。及至 41 年又增修一部分,日產量提升至 2 萬斤,41 年 9 月隸 金門防衛部之經濟管制組;民國 42 年歸屬福建省政府經濟處。該廠之主要設備, 除房屋倉庫外,計有瓦盤鹽田 11 副,面積 8 萬 4,470 平方公尺,蓄水池面積 3 萬 6,750 平方公尺,品質與臺灣一等鹽媲美。95
民國 41 年,行政院核定金門西園鹽場 4 項處理辦法;第一項是金門鹽場原則 上是國營,惟地處前線,可由軍事當局管理,並改進現行業務;第二項是可由臺灣 鹽業總局與製鹽總廠各派 1 人前往該場協助,輔導產製及運銷收稅諸業務;第三 項是金門鹽場範圍甚小,不能大量產製,且運輸困難,不宜對外運銷,應以提高產 鹽品質為主,產量足供該島軍民需要為度;第四項是產鹽收益,原則上可撥交當地 軍事機關,惟仍應遵循規定手續辦理。96 此後西園鹽場正式製鹽,供應金門軍民食 用。
西園鹽場生產的鹽,除配銷金門本島軍民食用外,每年均有餘存,至民國 44 年總庫存量達 1 萬 1 千餘石,足可供外銷;福建省所屬的馬祖地區,需鹽年約 4 千擔,均由臺灣供應。省主席戴仲玉鑑於福建省財政拮据,中央補助有限,為調節 該鹽場產銷,並謀補救福建省財政收入,因此報請行政院將馬祖地區需鹽,改由西 鹽鹽場供應。97 就鹽運而言,當時馬祖與金門間除因軍運偶有登陸艇、兵艦為不定 期之行駛外,並無定期輪運,金門直航馬祖比之由臺灣航行較為困難;就鹽價而言, 馬祖地區食鹽零售價,每市斤為 1 元 2 角,較之金門食鹽零售價每市斤為 1 元 4 角為低,如由金門供應將增加馬祖地區人民之負擔;因此行政院財政部核定馬祖地 區所需食漁鹽,仍以臺灣運濟為宜,暫維現狀。98
95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1。
96 金門防衛司令部「請飭由承辦機關派員接管金門鹽場」,收錄於「行政院案卷」,41 年 6 月 16
日。
97 福建省政府「為所屬馬祖地區需鹽懇准歸由金門西園鹽場併照撥補鹽稅乞示遵由」,收錄於「行
政院案卷」,44 年 3 月 4 日。
98 財政部「為福建省政府呈請准將馬祖地區需鹽歸由金門西園鹽場供應其鹽稅收入併准全數補 助本省財政一案」,收錄於「行政院案卷」,4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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