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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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物資管制
金馬地區物資管制,係依據行政院核頒福建省金馬地區物資管制暫行辦法,及 事實上需要,其民生主要物資需求量大,為商民能力所不及供應,或為商民所能供 應,而易於形成壟斷操縱市場者,則分由金門馬祖物資供應處(馬祖為物資調節處) 統購統銷,其非民生主要物資,則由商人自由採購,或委託代為採購,如此管制有 其範圍,開放有其限度,於管制中掌握市場,穩定經濟,於開放中繁榮市場,充裕 供應,兩者相互而行,推行以來,頗著成效。100
福建省政府經濟處為加強物資調配以適應軍民需要起見,對金門現有商店經 營情形營業種類及資本總額亟待明瞭,因此於民國 42 年 12 月 14 日制定金門商 店登記表,由各商店自行向經濟處管制科領取填報,以做為供應社來年配售貨物的 依據。101
福建省政府鑒於金門經濟物資管制辦法實施以來頗著成效,為力求貨暢其流, 充裕金門物資,持平物價,安定民生,所以福建省政府擬定「金門經濟物資管制補 充辦法」102,省主席胡璉在民國 43 年 11 月 1 日公告施行。
一、本處為力求金門物資充裕、物價穩定,特參酌現行「金門經濟物資管制 辦法」擬定補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金門民生必需品,除糧(大米、糯米、麵粉)、菸、酒、食鹽等四種列 為管制品,仍歸公統營統購統銷外,其餘物資准由金門各途商同業公會 申請向臺採購、運銷,其申請運銷條件如左: (一)能自備交通工具者。 (二)輸入物資須經本處核准,領有輸入許可證者。 (三)接受檢查、評價、調配,並繳納規費稅款者。 (四)每次由臺運金物資銷售後所結價款,除調換運銷本島過剩物資
外,餘准撥匯。惟款數在二十萬元以上者,得於一個月內分期撥
匯。 (五)凡每次申請赴臺採購物資經核准後,所需價款限十天內將款統
100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1。
101 《正氣中華報》,42年12月17日,第3版。 3 102 《正氣中華報》,43 年 10 月 29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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