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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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福利社,及鄉鎮合作社與民間商店外,其餘在核定供應物資品量以內者,擇其 重要採運一部份。人民自行採購,在統購品以外之物資,依令准許商人自行採購, 先向福建省政府經濟處或第一專署登記後,發給採購證。
■ 表 3-3-13:福建省統購統銷物資品名表
類別
品名
米 麵 豆類 油類 食鹽類 布疋 酒 罐頭食品 煙 燃煤
肆、烟酒管制
民國 42 年 12 月 7 日,福建省政府經濟處擬「福建省政府管制金門煙酒暫行 辦法」104 提請經濟管制委員會審議通過,由省主席胡璉公告施行。
一、本省金門有關烟類酒類之產銷,由本府經濟處(以下簡稱經濟處)依照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本辦法所稱之烟類,係指烟葉、烟絲、捲烟及其他成品製造原料;酒類 係指酒精(已變性之燃料酒精除外)或含有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飲料 及其他製酒原料屬之。
三、金門烟酒類,非經經濟處許可,不得輸入及製造。 四、金酒類非經經濟處核准,零售商不得販賣。 五、菸酒零售商不得將經濟處加封烟類包裝、酒類容器變更開拆,並不得將
黏貼於包裝及容器上之稅證或他種證紙擅自拆毀、變更或將酒類滲汁。 六、凡種植烟葉及製刨烟絲,暨製造白糟、紅糟酒母酵者,須呈經濟處許可。 七、凡未貼有金門稅證及專供軍用之烟酒者,除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所發之
命令認可者外,不得買賣或授受。 八、經濟處得隨時派員稽查烟酒販賣商店藏置場所,及其他有關場所,必要
時得檢查賬簿書類,暨其他有關物件,亦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處分。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沒收其違章物及製造器具機械外,並處以違
104 《正氣中華報》,42年12月19日,第3版。 3 95
統購(銷)品
火染 洋燭 糖類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31~32。
紙 (白報紙、十行紙)
第肆篇 第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