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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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貯存消費量不得超過六瓶(一斤裝)。 五、各販賣烟酒之商店及攤販,應將出售之烟酒放置於明顯易見處所,不得
化整為零,隱藏囤積。 六、烟酒零售商不得將所售烟酒變更包裝與改換容器,及將酒類滲入藥品或
飲水。 七、凡種植烟葉製土烟及製刨烟絲,暨製造白麴、紅麴、酒母或醪者,須呈
經濟處核准。 八、經濟處得隨時派員稽查販賣烟酒攤販商店及藏置場所,必要時檢查賬簿
票據暨其他有關物件,並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處分。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沒收其違章物品及製造器具外,並處以違章
物(製造器具機械除外)現值十倍以下五倍以上之罰鍰,製臟器具機械 沒收或銷燬。
1. 私行製造烟酒類,或為製造之準備有事實證明者。
2. 私行輸入烟酒類,或為輸入之準備有事實證明者。
3. 私行製造製酒原料如白麴、紅麴、酒母或醪類,及為製造之準備私 行製造白糟、紅糟、酒母及醪或為製造之準備者。
4. 化整為零隱藏烟酒囤積居奇者。
5. 將出售之烟酒變更包裝或改換容器,及將酒類滲入藥品或飲水者。
6. 私自捲製土烟或刨製烟絲者。
十、連續違反本辦法第五、六條之規定者,得加重其處罰並吊銷其營業。 十一、凡軍人或公務人員,含各種法人團體負責人,利用權力或職務上便利違 反本辦法各項規定者,軍人乙軍法懲辦,公務員乙瀆職並妨礙公務罪
論。
十二、凡妨礙經檢人員執行職務者,以妨礙公務論依法懲處。 十三、違反本辦法所規定者如係未成年人,得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十四、依本辦法應處之罰鍰,由經濟處決定處罰數額後,限期責令受罰人繳
   納。逾限不繳者,送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之。
十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修改之。
十六、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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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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