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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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物(製造器具機械除外)現值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1. 私行製造烟酒類或為製造準備者。
2. 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三條規定,為烟酒類輸入或輸入之準備者。
十、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沒收其違章物或製造器具機械外,並處以違 章物(製造器具機械除外)現值十倍以下之罰鍰。
1. 非烟酒零售商而銷售烟酒類,或為銷售之準備者。
2. 私行製造白糟紅糟酒母及酵,或為製造之準備者。
3.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者。 十一、連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者,得加重其處罰並撤銷其營
業。 十二、違反本辦法所規定者,如未成年人,得處罰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成年人
營業能力與成年人相同時,不在此限。 十三、凡妨害經檢人員執行職務者,以妨礙公務罪論依法懲處。 十四、依本辦法應處之罰鍰,由經濟處決定處罰數額後,限期責令受罰人繳
     納。逾限不繳者,送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之。
  十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修改之。
  十六、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及至民國 43 年 1 月 18 日公告「福建省政府管制金門烟酒暫行辦法」暫行廢 止,105 同年 3 月 15 日在訂頒「福建省政府管制金門煙酒暫行辦法」106。
一、本省金門有關烟類酒類之產銷,由本府經濟處(以下簡稱經濟處)依照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本辦法所稱之烟類,係指烟絲、烟葉、捲烟及其他外來成品,暨製造原 料如烟指盤等。酒類係指酒精(已變性之燃料酒精除外)或含有酒精成 份未滿九十度之飲料,及其他外來成品或製酒原料均屬之。
三、金門烟酒類非經經濟處許可,不得輸入或製造。 四、金門烟酒類須經經濟處核准之烟酒京菓什貨商店(含乙級鄉村商店)、
攤販,始得販賣。但軍烟,民眾嚴禁買賣貨持有。關於酒類,民間每戶
105 《正氣中華報》,43 年 1 月 21 日,第 2 版。 106 《正氣中華報》,43 年 3 月 17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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