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424
民國 45 年 2 月 29 日福建省政府公告「福建省政府管理高粱酒出口暫行辦法」107: (一)為管理金門區高粱酒出口,以免影響臺灣省公賣制度,訂定管理高粱酒
出口暫行辦法。 (二)凡赴臺旅客攜帶高粱酒,兩瓶為限,由本府經濟處檢查組會同有關單位
負責執行。 (三)凡軍公機關因特殊用途,須價購高粱酒時,除經有關機關核准進出口
外,並應繳付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同意證明書。
(四)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伍、平抑物價
由黨政軍及縣商會等機關委員組成之物價評議委員會,負責評定價格,依照市 況行情,隨時調整物價。供應處由臺採購物資,依據進價擬定價格,提請評議會評 定之;另為體念軍中需要,訂有優待品,約按 85 折,配售部隊使用。商人來貨, 除已有訂價之物資,仍照原訂價出售,其他無定價格者,則參照商人所提出之原始 憑證,或統一發票,並依當時市況,擬定價格提會評定之。108
■ 表 3-3-14:福建省優待品物資品名表
白糖 土報紙 油光紙 迴文針 油墨 優待品 墨汁 漿糊 單光紙 白報紙 墨水
比例尺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32。
類別
品名
398
107 《正氣中華報》,45年3月2日,第2版。
108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