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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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財政及會計業務
第一節 財政收支
金門地區狹小,物產不豐,雖有農地市地,而以砲火頻仍,未便課稅;工商企 業則受資本及消費力之限制,亦發展遲滯,故稅源極為枯澀。僅有之營業,屠宰牌 照等稅收,為數寥寥,用以支應縣以下,各級機構行政之需,尚感不敷。至於政府 一切收入,則唯公營事業盈餘及菸酒專賣利益是賴。
福建省自 44 年(1955)2 月份起,始正式建立主計制度,整理會計年度之年 度帳務及編報決算,並配合新年度施政計劃核實彙編省總預算,至帳務收支,除照 總預算執行并加強各機關分配預算之審核工作外,其餘悉依公庫法及福建省財務 處理收支規則辦理,逐步實施以來尚有成效,且與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簽訂代理省 庫契約,決定 44 年 8 月 1 日正式實行,使收支更納正軌。
公營事業機構,諸如福建省政府經濟處所屬之物資調節處、九龍江酒廠、西園 鹽場等,則嚴格實施商業會計與成本會計,隨時抽查其帳籍及現金、現品、以裕庫 收,雖事屬創舉,不免窒礙之處,但在嚴格督導之下尚能逐步實施,發揮歲計、會 計、統計之連鎖作用,得以杜絕浮濫,奠定績效預算之初基。109
福建省政府支出係以「軍事第一,民生至上」為基準,在總預算內,軍事補 助支出佔第一位,次為教育、文化、與經濟建設。雖財源有限,負荷甚鉅,由於 權衡緩急之宜,把握量入為出之原則,乃能維持收支平衡,茲將歲入及歲出列表 於後:110
■ 表 3-4-1:民國 44 年度 2 月至 6 月份福建省府歲入實收數計算表
     科目(收入別)
     實收金額
     百分比例
     所佔位階
     備考
  酒廠、鹽場、物資調節處,所繳盈餘。 僅香煙專賣收益。 大部分為屠宰附加稅。 中央補助計每月 50,000 元。 違章物資變價等。
109 福建省政府編印,《半年來閩政簡述》,收錄於總統府檔案「福建省政府建議及報告」,44 年 8
月 16 日。 3
營業盈餘收入
 專賣收入
 課稅收入
中央補助收入
 罰鍰收入
2,295,902.07 1,711,899.80 767,587.11 250,000.00 13,354.29
45.47% 第一位 33.92% 第二位 15.21% 第三位
4.95% 第四位 0.26% 第五位
                          110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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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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