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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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經財組撥匯,逾期所領之核准輸入通知單作廢。 以上各款,對於臺灣商人有意經營金臺業務者,除第五款外,均適用之。
三、運金銷售物資經評價後,除交物資供應社收購配售(八折收購、九折配 售)外,餘由該商自行銷售,並將銷售情形報請本處核備。
四、為爭取時效,奉准運銷物資,准先行檢送樣品及原始發票憑證,報請評 價委員會參酌產銷地區行情市況評定價格,以便貨到即可配銷。但此間 零售價格,以不超過臺灣進價百分之二十為準。
五、為顧及事實及需要,對於商人由臺灣運金蔬菜青果,如因與原報品種名 稱差異時,准臨時申請更正換領「臨時進口許可證」,並優先起卸。
六、凡經核准赴臺採購商人,如確有困難非本身所能解決者,得隨時報請本 處協助之。但違反本辦法第二條各款之一者,除停止其採購權利外,並 依照金門經濟物資管制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報增修之。
   八、本辦法自呈奉省府核准公佈之日施行。
參、物資調節與供應
戰地軍民日用需求重大,如全由供應處統購統銷,則資金有限,運輸噸位不足, 將不免顧此失彼,形成市面偏枯現象,如全由商民自由供應,而商人唯利是圖,投 機操縱,尤以戰局一至吃緊,勢必置物資供應於不顧,唯有採取管制與開放並行政 策為機動之調節較為適當。
民國 43 年九三砲戰後,因金臺交通梗阻,物資一度奇缺,嗣經設法克服調節 供需全力平抑,至民國 44 年 3 月間物價已達平穩,例如雙喜香烟已由 8 元一包降 至 5 元 5 角,豬肉每斤從 13 元降至 9 元,惟福建省政府因辦理物資供應貸款保證 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種種困難,無法續辦,經於該年 4 月間國防、經濟兩部召開調節 前方物資供應會報第 13 次會議決定,並經商得金門防衛司令部同意,自民國 44 年 5 月份起,由防衛部設立物資供應處,負責辦理金門區軍民用物資供應業務。103
除核定民生主要物資食米等 14 種為統購物資,由供應處統一採購配售如部隊
103 福建省政府編印,《半年來閩政簡述》,收錄於總統府檔案「福建省政府建議及報告」,4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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