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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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教育業務
第一節 教育行政 壹、教育行政機構
民國 38 年(1949)11 月 23 日福建省府遷往金門後,省府設教育廳主掌教育 業務,及至民國 44 年 2 月省府改制後,教育歸於以政務處之文教僑務科。
省府轄下之金門縣教育行政屬金門行政公署第二科掌理,民國 42 年 2 月恢復 縣制,設縣政府文教科,置科長、督學各 1 人,下設國教、社教 2 股。115
民國 40 年,馬祖行政公署於各行政區積極興建國民學校、行政公署二科,置 科長、視導各 1 人,負責連江縣學校設置、聘任校長、教員等相關教育事宜,為本 縣最早的教育行政單位。民國 42 年,馬祖列島恢復設置連江、長樂兩縣;翌年, 復於東引設羅源縣政府。福建省政府並在此設置「閩東北行署」監督縣政,而教育 行政部分屬縣府文教科掌理。此時期雖已設縣掌管南、北竿與白肯鄉各項行政業 務,惟師資仍感缺乏,校舍不足,教學設備也極為簡陋。116
貳、民族精神教育
福建省實施民族精神教育工作,係按照教育部規定訓育目標,訓育綱要,督導 訂定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實施方案,施行關於加強三民主義教育及公民訓練。
  一、中等學校於課外由導師實施政治輔導,及研讀國父遺教總統訓詞。
二、訂頒「全省各級學校舉行三民主義及時事測驗辦法」施行,金門中學於每 一學期均舉行時事測驗一次,金門縣於民國 44 年 12 月 3 日舉行全縣國校時事測 驗。
三、各級學校公民訓練,係依據教部規定訓育目標,與其他各科內容相互配合, 由各級學校視本身環境需要,擬定訓練標準(國校由縣統一訂頒)實施,於常規訓 練外,並加強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及實踐。
四、中等學校於每週五升降旗時間,由導師輪流講解民族精神教育補充教材,
115 王先正主撰,《金門縣志:96 年續修》卷五《教育志》(金門:金門縣政府,2009),頁 34。 3 116 連江縣志,http://gov.matsu.idv.tw/lienchiang/education.html/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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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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