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430

 於金門區使用,其他幣鈔一律禁止流通,如由臺來金之軍公人員及眷屬商民等,持 有無金門地名新臺幣而必須在金使用者,按行政院臺(40)(41)財字第(5956) (320)號訓令規定,應向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兌換「金門」版新臺幣使用。114 而 金門地區之陸海空軍及民眾所需匯兌款項,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兌換
奉准赴臺受訓或事假人員,經金門防衛司令部發有出境證者,憑證領取兌換 券,持向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兌換無地名新臺幣:上校以上每人 5 百元,准尉以上 每人 2 百元,士兵及軍眷民眾等每人 1 百元,其他情形必須兌換無地名新臺幣者, 應備函述明理由,向福建省政府經濟處申請核准,此項幣額因部隊人數遞增,已由 原定 20 萬元增至 40 萬元。
貳、匯款
一、軍人匯款,憑軍人身分補給證,士兵月匯 1 百元,中少校月匯 3 百元, 上校以上月匯 5 百元,如聯名匯款,而收款為同一人者,不得超過 1 千元,軍政 機關撥匯公款,須備函件,經由福建省政府經濟處核准後,通知臺灣銀行金門匯兌 處,予以撥匯。
二、民眾匯款亦憑國民身分證,填具匯款申請單,經金門縣政府證實加蓋印信, 換領通知單,並限每人月匯 3 百元;外國僑眷,由金門縣政府證明,憑出境證,每 人限匯新臺幣 6 千,兒童 6 歲以下者 3 千元。
參、報值寄款
為配合金融管制,便利官兵匯寄家用,自民國 44 年 9 月份起,准由郵局辦理 報值寄款,其手續及月寄款額,與銀行匯款手續相同,如已辦匯款者,則不予報值, 並由銀行郵局於匯款時,在身分補給證上加蓋戳記,以免重複。
1304
 114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16。

























































































   428   429   430   431   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