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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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政府自民國 44 年 7 月 1 日起實行新編制,經濟處第二科主管財務稅 務,秘書處第三科主管主計,之後先從開源節流,健全省級財政著手,次再協助各 縣整理稅收建立制度,使省縣財政收支均達平衡發展。
第三節 匯兌管理
民國 41 年(1952)5 月 1 日,金門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以來 頗獲成效,惟該項辦法施行年餘後,其中有部分修正須重加說明與補充,因此福建 省政府與金門防衛司令部於民國 42 年 12 月 21 日公告補充說明。113
一、金門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辦法重加說明與補充如次 (一)金門地區祇准行使印有「金門」地名之新臺幣,無地名之新臺幣禁
止流通。 (二)本島各營業商店攤販以及各及合作社,日常交易一律不得使用無地
名新臺幣,如有故違,一經查獲決按其交易貨物價值科以百分之二
百罪金,以維幣信。 (三)由臺來金軍公人員及眷屬持有新臺幣,如必需在金使用者,應向臺
灣銀行金門通匯處匯兌換「金門」新臺幣使用。 (四)陸海空勤機關部隊公私匯兌,仍照向例辦理。惟如聯名匯款而收款 人同為一人者,則以五人為限。超出人數及士兵匯款,不論金額多 寡,均須由各該單位部隊長(團以上或獨立營連長)書面證明,報
由經濟處核准匯兌之。 (五)民間匯款先由金門縣政府蓋印證明,送交經濟處核准登記後,通知
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匯兌。每人每月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二、金門新臺幣之行使與匯兌暫行管制辦法,旨在安定軍民生活,配合本島經 濟建設。凡我軍民務望一體遵行,嗣後如有套匯、圖利、操縱、壟斷、折
    值等情事發生,一經查覺,概以擾亂戰地金融論處。
金門地區原有加印金門字樣新臺幣之發行,係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為防止淪 陷區遺留之鈔券流入混用新調度部隊給予及適應商民需要而印製,此種票幣僅限
113 《正氣中華報》,42年12月25日,第3版。 3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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