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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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年度
45 年度
協助及補助支出
鄉鎮支出
縣營事業基金支出
損失及賠償支出
其他支出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15。
■ 表 3-4-7:金門縣地方稅收實收數 總計
營業稅
屠宰稅
菸酒稅
牌照稅
筵席稅
迷信稅
市場租金
罰鍰
印花稅
捐款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15。
第二節 建立公庫
74,325.00 929,583.73 10,095.00 9,881.66 4,716.70
3,670,196.56 1,900,895.20 1,150,140.00
184,075.80 46,122.00 20,330.00 72,000.00 45,794.00 53,624.66
192,214.90 5,000.00
108,347.50 1,589,368.73
5,530.57 12,838.30
5,242,668.28 2,525,455.29 1,752,894.00
175,410.00 109,650.00 23,290.00 72,000.00 48,366.00 65,983.10 384,987.17 84,632.72
44 年度
45 年度
福建省財政竭蹶,遷治金門之初,年度收支未納預算,因應需要,支出浩繁, 致發生不平衡現象。民國 44 年(1955)2 月省府改組後,著手清理舊帳,整理收 支,在量入為出原則下,於該年 3 月 1 日起委由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暫行代理省 庫,所有福建省政府各項收入,均令繳款機關直接解庫,支出方面亦按照主計手續 辦理,為加強管理省款之統一收支,使財政納入正軌,經以實際收支情形編列 44 年度預算,並依公庫法及公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省款收支處理規則,與臺灣 銀行金門通匯處簽訂代理省庫契約,決定 8 月 1 日正式實行公庫制度。在過渡期 間,省款統一收支手續,漸臻合理,實行公庫制度納入正軌。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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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央日報》,44年3月1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