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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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教師獎勵
民國 44 年各級學校優良教師由教育部敘獎者,計金門中學 3 名,每名獎狀一 張,獎金 400 元;金門國校 6 名,連江一名計 7 名,每名獎狀一張,獎金 300 元, 又由福建省政府敘獎國校教師長樂縣一名,各縣自行敘獎國校教師計 23 名,每各 頒給獎狀一張。
福建省政府為體念前線教育人員清苦,當時特再贈送各級學校教職員每人制 服一套。為鼓勵優秀師資服務戰地,民國 45 年 5 月 9 日公佈實施「福建省優待服 務戰地教育人員暫行辦法」118。
一、為鼓勵優秀師資服務戰地,特定訂福建省優待服務戰地育人員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服務本省所屬各地之合格優秀教員,得享受本辦法所規定之優待。
  三、優待方式規定如左:
(一)縮短服務年資:師範大學(學院)師範學校及其他教育專修科畢業 者,得函請教育部或主管省政府縮短其規定服務年限二分之一。
(二)增加服務待遇:到職旅費依照規定發給,薪俸比照臺灣省東部現 行待遇,依照原級俸提高貳級敘薪。
(三)眷屬房租津貼,依照規定加級發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費,並 按規定從優發給。
(四)因公罹致傷害疾病,或因辦公往返遭受意外傷害核實,發給全部 或三分之二醫藥費。其因傷害以致殘廢者,其殘等傷卹依照人民 守土傷亡撫卹實施辦理。
四、凡因病或因公死亡者,於到職日起,得依照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各條之規 定從優撫卹。
  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教育部規定之獎勵辦法辦理。
  六、本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施行。
玖、擴建學校校舍
學校為造育人才之所,而校舍為設立學校基本條件之一。金門中學原址因在共
118 《正氣中華報》,45年5月14日,第2版。 3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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