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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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刺史除非有特別詔令,否則不得過問州務,其後刺史演變成給予武官的職銜, 無實質權力,知州實質成為州長官。
儘管知州由中央文官兼任,宋廷仍為防範知州權力過大,於宋太祖乾德 4 年 (966)設置「通判」一職。通判仍是由中央文官兼任,名義上是州長官之副,輔 佐知州處理政事,但知州和通判往往有不同的辦公處所,同時「凡兵民、錢穀、 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皆須知州和通判共同簽署,才能生效。 此外,通判還被賦予監察州內官員的權力,通判實際上是為制衡知州而設置的職 位。30
在知州和通判之下,設有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等 幕職官,佐理州務;尚有錄事參軍(州院監獄)、司理參軍(法律訴訟、驗屍檢驗)、 司法參軍(法律條文檢視)、司戶參軍(戶口帳籍檢校)等曹官,協助打理各種州 務。31
至縣的層級,則是視縣的大小,編制有所不同。千戶以上的大縣,置縣令、主 簿(縣令佐理官)及縣尉(掌地方治安)各 1 員;4 百戶以上的中縣,設縣令及簿 尉,而縣令兼主簿之職;4 百戶以下的小縣,僅置主簿及縣尉,並以主簿兼知縣事。 並隨著縣級人口多寡及事務繁瑣程度,增減佐官人數。32
 30 謝興周,〈宋代府州通判之建置〉,《大陸雜誌》,第 77 卷 1 期(77 年 7 月),頁 19-26。
31 彭慧雯,〈北宋幕職州縣官之研究〉,頁 65。 1
32 彭慧雯,〈北宋幕職州縣官之研究〉,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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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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