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59

 三、南劍州:州治在劍浦縣。北宋末原轄 5 個縣,至南宋紹興 12 年,所轄縣 數維持 5 個縣,即劍浦縣、順昌縣、沙縣、尤溪縣、將樂縣等。到南宋末年,南劍 州所轄縣數均無更動。
四、漳州:治所在龍溪縣。北宋末原轄 4 個縣,至南宋紹興 12 年,所轄縣數 維持 4 個縣,即龍溪縣、漳浦縣、龍巖縣、長泰縣等。直到南宋末年,漳州所轄縣 數均無更動。
五、泉州:治所在晉江縣。北宋末原轄 7 個縣,至南宋紹興 12 年,所轄縣數 維持 7 個縣,即晉江縣、南安縣、安溪縣、德化縣、同安縣、永春縣、惠安縣等。 直到南宋末年,泉州所轄縣數均無更動。
六、汀州:治所在長汀縣。北宋末,汀州所轄縣數有 5 個。南宋高宗紹興 3 年 (1133),長汀縣蓮城堡獨立設為「蓮城縣」(今連城縣)。到紹興 12 年,汀州所 轄增為 6 個縣,即長汀縣、寧化縣、上杭縣、武平縣、清流縣、蓮城縣等。南宋理 宗紹定元年(1228),清流縣一度撤銷,宋度宗咸淳 2 年(1266),又復置,此後 到南宋滅亡,汀州所轄縣數均無更動。
七、邵武軍:軍治在邵武縣。北宋末原轄 4 個縣,至南宋紹興 12 年,所轄縣 數維持 4 個縣,即邵武縣、泰寧縣、建寧縣、光澤縣等。到南宋末年,邵武軍所轄 縣數均無更動。
八、興化軍(興安州):軍治在莆田縣。南宋端宗景炎 2 年(1277),升格為 「興安州」。北宋末原轄 3 個縣,至南宋紹興 12 年,所轄縣數維持 3 個縣,即莆 田縣、興化縣、仙遊縣等。直到南宋末年,興化軍所轄縣數均無更動。
參、兩宋地方官制
北宋開國之初,有鑒於唐末五代以來,地方藩鎮割據、軍人干政的弊端,而以 「重文輕武」、「強幹弱枝」為基本國策,對地方勢力頗為壓抑,地方人員的編制改 由中央官員保舉,再派往地方任職。26 儘管延續唐朝有節度使、觀察使職位的設 置,但只是虛職,並無實權。
路層級的官制,先後有轉運使、安撫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等官職的設立, 4 個官職各有職掌,互不統屬,都有直接上奏朝廷的權力。各官職中,以轉運使的
26 彭慧雯,〈北宋幕職州縣官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5),頁 61-62。 1 17
  第壹肆篇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