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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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甲溪以南和雲林縣虎尾溪以北的平原地帶,大致是現彰化縣及雲林縣北 半部、臺中市南半部、南投縣西半部。置知縣 1 人、縣丞 1 人、典史 1 人;知縣 駐在半線(今彰化市);縣丞乾隆 24 年增設,駐在南投。所屬衙門,有縣儒學,置 教諭 1 員、訓導 1 員,嘉慶 23 年,訓導員額裁撤,改置於淡水廳;縣陰陽學,置 訓術 1 員;縣醫學,置訓科 1 員。雍正 9 年置鹿港、貓霧捒兩巡檢司,分駐鹿港、 犁頭店(今臺中市南屯),各置巡檢 1 員;嘉慶 21 年,鹿港巡檢移駐大甲,改隸 淡水廳。140
5.淡水廳:評為「衝、疲、難」,雍正元年劃諸羅縣部分區域而新置,當時範圍 為今臺中市大甲溪以北至新北三貂嶺一帶,大致是現苗栗縣、新竹縣市、桃園市、 及新北市大部分區域和臺中市北半部。置捕盜同知 1 名,初駐半線(今彰化市), 雍正 9 年移駐竹塹(今新竹市);乾隆 54 年置縣丞 1 名,駐在新莊,稱為新莊縣 丞,嘉慶 14 年改為艋舺縣丞,但仍駐新莊。設有儒學,嘉慶 23 年置訓導 1 名, 該員額原屬彰化縣;同治 11 年,訓導員額升為教諭。雍正 9、10 年間,設竹塹、 八里坌兩巡檢司,各置巡檢 1 員,分駐竹塹、八里坌(今新北市八里);乾隆 15 年 八里坌巡檢移駐新莊,改為新莊巡檢;乾隆 54 年因新莊縣丞設置,新莊巡檢裁撤; 嘉慶 21 年,原屬彰化縣的鹿港巡檢司移駐大甲,劃歸淡水廳管轄,稱大甲溪巡檢 司或大甲巡檢司。141
6.澎湖廳:評為「繁、難」,原為澎湖巡檢司,雍正 5 年劃臺灣縣所屬澎湖及 其附屬島嶼而新置,範圍大致是今澎湖縣。置海防通判 1 員,官秩正六品,駐在媽 宮(今馬公市)。無其他廳署或學宮設置。142
7.噶瑪蘭廳:評為「疲、難」,原為界外之區,嘉慶 17 年新設,範圍大致是今
宜蘭縣平地鄉地區及新北市雙溪區。置通判 1 員,駐在五圍(今宜蘭市);置縣丞
1 員,駐在頭圍(今宜蘭縣頭城)。原未設儒學,而由淡水廳儒學訓導兼管,同治
11 年,新設縣儒學,置訓導 1 員。轄區內設有羅東巡檢司,置巡檢 1 員,駐在五 圍。143
140 周璽,《彰化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 37。原著於 1836 年刊行。
141 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頁 51-52。原著於 1871 年刊行。
142 林豪,《澎湖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頁 106-107。原著於 1893 年刊行。
143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頁 53-54。原著於 1852 年刊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