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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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府時期
清同治 13 年(1874),日軍進攻臺灣恆春半島原住民,後打算長期駐在恆春, 是為「牡丹社事件」。清廷乃派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以「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 理各國事務大臣」名義來臺加強防務,並授予節制福建所有總兵、道尹之權,江蘇、 廣東沿海各口輪船准其調遣。其後,清、日雙方簽訂「北京專約」,解決事端。
牡丹社事件後,沈葆楨向清廷提出福建巡撫長駐臺灣及增設府廳縣的主張,巡 撫長駐臺灣之議未獲採納,增設府廳縣則獲得批准。清光緒元年(1875)12 月, 清廷在北部增設臺北府,加上原來的臺灣府,臺灣劃分為兩個府。
在廳縣的劃分方面,新設恆春縣及埔里社、卑南、雞籠(基隆)等 3 廳;原淡 水廳轄區分為淡水、新莊兩縣;改噶瑪蘭廳為宜蘭縣。加上原來的臺灣、鳳山、嘉 義、彰化等 4 縣,臺灣地方政區成為二府八縣四廳。144 以下敘述臺灣、臺北兩府 及其轄下縣廳概況:
(一)臺灣府:評為「衝、繁、難」,隸臺灣道,府治在今臺南市。知府秩從 四品。轄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恆春等 5 縣,以及埔里社、卑南、澎湖等 3 廳。
1.臺灣縣:評為「衝、繁、難」,府治所在,轄區範圍大致是今臺南市南半部地 區。置知縣 1 員,駐在府城,典史 1 名。有縣學,置教諭 1 員、訓導 1 員。有羅 漢門、大武壠兩巡檢司,其中羅漢門巡檢駐在蕃薯寮,與鳳山縣共管:大武壠巡檢 駐在善化,與嘉義縣共管。
2.鳳山縣:評為「繁、難」,範圍大致是今高雄市及屏東縣屏東平原地帶。置知 縣 1 人、縣丞 1 人、典史 1 人;知縣駐在下埤頭,縣丞駐在阿猴(今屏東市),稱 下淡水縣丞。所屬衙門,有縣儒學,置教諭 1 員、訓導 1 員。有興隆里巡檢司,原 稱下淡水巡檢司,置巡檢 1 員,駐舊城(今高雄市左營),同治 8 年移駐枋寮;另 臺灣縣共管羅漢門巡檢。145
3.嘉義縣:評為「繁、難」,範圍大致是今嘉義縣市及雲林縣南半部、臺南市一 部分。置知縣 1 人、縣丞 2 人、典史 1 人;知縣駐在今嘉義市,縣丞一駐在笨港、 一駐在斗六門。所屬衙門,有縣儒學,置教諭 1 員、訓導 1 員。原置鹽水港巡檢 司,置巡檢 1 員。另有大武壠巡檢司與臺灣縣共管。
144 張勝彥,《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頁 26-31。
145 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頁 140。原著於 1894 年完 1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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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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