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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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福建閩侯人)、邱任元(生卒年不詳,福建閩侯人)補任。162 依據章程,參事員會職權包括:與都督協同掌管政務及議定用兵作戰外之一切 事務(第一條);凡通達政務者,對於各部行政有意見,欲對都督府陳述,應述明 對於某部有意見,即由參事員會派員招待,與之接洽,代為轉達意見(第三條); 都督遇有事故時,適有緊急應即執行之件,得由參事員會執行之;但事後須知會都 督(第四條);參議員會開議關於各部事務,可知會該關係部派員到會與議,但不 加入議決之數(第六條);都督府所發命令及參事員會議決之件,各部認為窒礙難 行時,得具理由請都督交參事員會再行審議,經審議後,即為確定(第七條);參 議員會得調取軍政府所轄地內一切公機關之文書報告及徵其意見(第八條);參事
員會關於各部事務,有審查之責任,應分為五股,以參事員一人或二人以上為一股, 參事員會長綜其大綱,凡各部呈報,及須經參事員會議事件,及一切函電,由辦事 處分類,交該股參事員先行審查,其須經參事員會議決者,由該股參事員提議,請 眾公決。(第十一條)。此外,參事員會尚有對民政、外交、財政、交通、司法等 5 部科長以上,以及各地行政官留任或改委之任官推薦權。163
由是觀之,福建省參事員會雖是都督政務幕僚與議會相混合的機構,但其地位 低於都督,無法獨立行使職權;而一般議會應有之審議預算權,亦未有明文規定。 其僅對都督府及地方政府某些部門有諮詢或監督之權,對都督本人及軍事問題則 無權過問。
都督府下設置司令部、參謀部、軍務部、民政部、外交部、財政部、交通部、 司法部等 8 個部,均直轄於都督府,受都督之指揮、命令。其中,司法、參謀、軍 務等 3 部自下級軍官以上,皆由都督親任。茲將各部組織編制概述如下:
司令部置總長 1 人,司令官若干員,司令官又分為中央司令官、地方司令官兩 種,地方司令官由各地方鎮守軍長官兼充,稟承都督府執行任務;司令部總長可聘 幕若干名。當時總長為許崇智(1887-1965,廣東番禺人)。
參謀部置部長 1 人,副長 1 人,參謀官若干人。參謀部長得辟用文書、收掌 各項人員。當時參謀部部長王麒(?-1952,福建福州人),副長林肇民(生卒年不
162 李國祁,〈辛亥革命後至二次革命期間閩浙兩省之議會政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 第 9 期(70 年 5 月),頁 209。
163 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第 2 編第 4 冊(臺北: 編者,1961),頁 3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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