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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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曉擔任印鑄局長,副長陳景松;統計局長由邱任元出任,副長劉以茀(生卒年不 詳,福建人)。以上 8 人,5 人為原參事員會參事員。
政務院的職權包括:(一)法律案及預算、決算案;(二)外國條約及重要之外 交事件;(三)關於官制或規則及施行法律之命令;(四)各部主管權限之爭議;(五) 由都督交付之人民請願;(六)預算以外之支出;(七)剳任官及地方長官之任命及 其進退;(八)按照法令應經政務院會議事件;(九)政務總長及各部長認為應經政 務院會議事件;(十)其他各部主管任務與高等行政有關係之重要事件等 10 項。 上述 10 項事務,須經政務會議決定,由政務院臨時總長呈請都督批准施行。
與政務院設立同時,都督府也進行組織調整。將參謀部、司令部及都督署官屬 列為與政務院同一位階,直隸都督府。其中,司令部總長仍為許崇智,但在新修訂 的「都督府大綱」中,司令部僅規定「編制別定之」,當時司令部僅是在名義上隸 屬於都督府。參謀部部長、副長仍為王麒,副長林肇民,但在此次調整,明定參謀 部下設外事、運籌、調查、測繪等 4 科。修訂前的「都督府大綱」僅定都督得設置 秘書官若干員,此次修訂則明定都督署官屬包括軍事參議官、秘書官、參事官及其 他軍佐官等 4 種。166
除司令部、參謀部外,軍務部、民政部、外交部、財政部、交通部、司法部等 6 部在這次調整改為受政務院監督指揮,並在編制上增加教育、警務兩部,8 部副 長改稱次官。政務院臨時總長是各部之領袖,負有保持各部統一之任務;凡各部發 布法令,臨時總長和副長均應協同署名負責;各部部長均由臨時總長推舉,呈請都 督特任;各部之次官則由臨時總長遴選,呈請都督箚任;各部科長、副科長,是由 臨時總長協同該主管部長遴選,呈請都督劄任。此外,臨時總長尚可對於行政各部 之命令及處分,認為必要時,得暫令停止,開院議决定之。由上述規定觀之,政務 院改組為純行政機關後,對軍事以外各政務的指揮權力,較參事員會有所提升,尤 其是臨時總長權力提升更為明顯。茲將各部組織編制概述如下:
民政部置部長 1 人,次官 1 人,原其下分為民事、警務、庶務、教育、實業等 5 科,這次調整,改置地方、土木、衛生、實業等 4 科。部長高登鯉,次官林森。 地方科科長陳與年、副科長盧初璜;衛生科科長方擎、副科長鄒翼;土木科科長王 鴻滋、副科長陳鴻泰;實業科科長楊允昌、副科長邱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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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臨時政府公報》,第5期,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