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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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土地測丈徵收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項。 四、財政廳掌理事務:(一)關於省稅及省公債事項。(二)關於省政府預算、
決算編製事項。(三)關於省庫收支事項。(四)關於公產管理事項。(五)其他省 財政事項。
五、教育廳掌理事務:(一)關於各級學校事項。(二)關於社會教育事項。(三) 關於教育及學術團體事項。(四)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等事項。(五) 其他教育行政事項。
六、建設廳掌理事務:(一)關於公路,鐵道之建築事項。(二)關於河工及 其他航路工程事項。(三)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丈事項。(四)其他建設行政事 項。12
民國 23 年 10 月 1 日實行合署辦公,福建省政府全府共設 2 處 4 廳,即秘書 處、保安處,及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 4 廳。茲將各廳處之組織略述如下:
一、秘書處:秘書處為各廳處之樞紐,設有秘書室、第一、二、三各科、技術 室、法制室、統計室及公報室等,戰前掌理總務、文書、交際、統計、公 報、法制等事務。26 年 1 月增設審計室,中日戰爭爆發後 9 月又增設第 四科,專辦僑務外交事項,另撤銷審計室,其業務改由中央駐閩審計機關 辦理;技術室則以其性質屬於建設部門,分別歸併於建設廳及新設的農業 改進處。
二、保安處:設處長辦公室及第一、二、三、四各科。 三、民政廳:設秘書室及第一科、第二科,執掌縣政、自治、禮俗、警察、救
濟等項。為實行分區設署、編查保甲,乃停辦自治,增加區政保甲業務。 嗣為配合禁煙政策,設禁煙科;為推行衛生與地政,先後增設衛生科(後 改制為衛生處)與地政科。嗣後分期辦理土地呈報、土地編查,而於 25 年增設地政局 13,將地政科歸併該局;同年 10 月將水陸公安事項改隸保 安處。26 年 5 月增設第三科,辦理兵役事宜。
12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法律系統。
13 福建省遵照行政院頒布之「省地政局組織通則」,於民國 25 年 3 月 1 日設立福建省土地局,7
月 1 日改稱地政局,直隸省政府。該局組織除局長、秘書各 1 人,技正 1 人至 3 人及其他辦事 人員外,並分設 3 科,分別職掌地政事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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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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