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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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政廳:設秘書室、第一、二、三各科及會計室。 五、建設廳:設秘書室、第一、二、三各科,26 年 1 月設合作科,辦理農村
合作委員會原有事宜。 六、教育廳:設秘書室及第一、二、三各科。14
■ 圖 2-1-1:民國 28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組織系統圖 資料來源:依據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人事行政統計》(福建:編者,1939 年),頁 1 重繪。
「省政府合署辦公辦法大綱」,係為剿匪區內各省政府制定,後因推行效果甚 佳,民國 25 年 10 月 24 日行政院正式發布「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通令各 省遵行,全文 15 條如下:15
第 1 條:行政院為力謀地方行政效率之增進及減縮省行政經費,以擴充縣行政經
費起見,特制定本規程。
第 2 條:省政府左列各廳處,應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14 福建省政府秘書處公報室編輯,《福建省概況》,頁 11-13。
15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於 84 年 10 月 4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