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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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暫行規程,對於省政有以下幾項重大改革: 一、省政府合署辦公後,所有文書應以省政府名義行之(第 4 條)。 二、省政府合署辦公後,一切文書概由省政府秘書處總收總發。凡用省政府名
義之文書,由主管廳處分別或會同主稿後,均須呈主席判行,並由主管廳 處長副署。前項呈判文書,如主席認為有修改意義或辦法之必要時,得發 交各主管廳處修改之(第 5 條)。
三、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及其職掌,均依實際需要重新劃定厲行裁併 (第 7 條第 1 款)。
四、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均集中管理,其所需材料物品亦予集中購辦(第 7
三、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應採科學管理方法,務期迅速縝密簡便,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除機密要件外,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 互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
第 8 條:省政府合署辦公後,省政府秘書處除設科分掌文書會計庶務等事項外,得 酌設左列各室:
一、技術室掌理關於各種專門技術事業之調查、設計、審核及指導事項。 二、法制室掌理關於法令之搜集整理草擬修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統計室掌理關於統計之編製及報告年鑑之編擬及各種表格之調整事
項。
四、編譯室掌理關於公報及其他刊物編譯事項。
第 9 條:省政府各廳處實行合署辦公後之節餘經費,應悉數撥增各縣行政費。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本規程施行後,各省政府應於兩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 院備案,各省中如因特殊情形須暫緩實行者,亦應開明理由咨請內政部 轉呈察核。 各省政府得依據本規程訂定施行細則,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備案。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現行省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係之法令辦理。 本規程由行政院呈報國民政府核准備案後公布之。 本規程公布施行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原頒「省政府合署辦公 辦法大綱」廢止之。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