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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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議事實上不能天天召開,而省政則須日日推行,於是若干重要事項,每因等候 提交委員會議而遲誤,致生運用不靈之憾。(2)委員與委員之間意見不一定相同, 背景也可能不一,是以委員會常常發生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情弊。(3)不兼廳 處長之委員,對於省政實務每多隔膜,因此在出席委員會議時,如非不贊一詞, 就是唯唯諾諾,以致形同虛設。(4)兼廳處長之委員,往往唯本廳處權益是爭, 如遇涉及兩廳有關事務,每每鬧得不可開交,不成體統。(5)各廳處對各縣市之 局科,均可就其主管事務,單獨發布命令,以致事權分歧,各成系統,甚至發生 各自為政現象。
由於有以上的流弊,遂於民國 22 年 2 月舉行第 4 屆第 3 次中央委員全體會 議時,即有石球等多人提議「取消省政府委員制改行首長制」,其原則當時雖經全 會予以採納,但因此種改革牽涉太多,以致未能及時施行。23 年,軍事委員會委 員長南昌行營為對省府委員制之缺陷力謀補救起見,遂訂定「省政府合署辦公辦法 大綱」。11
在說明合署辦公前,當時實施的「省政府組織法」是民國 20 年 3 月 7 日全文 修正,並於 23 日通過,歷經蔣光鼐、陳儀、劉建緒等省主席主閩省政重要時期, 有必要闡述此時期省主席職權及各廳處(按:省政府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專管機 關)所掌理的事務。
一、省政府主席之職權:(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二)代 表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三)代表省政府監督全省行政機關職務之 執行。(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二、秘書處掌理事務:(一)關於一切機要及省政府委員會會議事項。(二)關 於撰擬保存收發文件事項。(三)關於會計,庶務事項。(四)關於編製統計及報告 事項。(五)關於記錄省政府各廳處職員之進退事項。(六)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七) 其他不屬於各廳事項。
三、民政廳掌理事務:(一)關於縣市行政官吏之提請任免事項。(二)關於縣 市所屬地方自治及其經費事項。(三)關於警察及保衛事項。(四)關於衛生行政事 項。(五)關於選舉事項。(六)關於賑災及其他社會救濟事項。(七)關於勞資及 佃業之爭議事項。(八)關於禮俗、宗教事項。(九)關於禁煙事項。(十)關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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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薄慶玖編,《地方政府與自治》(臺北:五南,2000),頁 2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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