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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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規定,「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行憲後為總統) 任命之」。省主席的職權,主要為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執行省 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以及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 事務。
為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決議,省政府並設有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等廳及秘 書、會計等處。此外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 主管廳。廳處置廳處長,廳長由省政府委員兼任。各廳且得於不牴觸中央法令,以 及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之範圍內,就主管事務所轄機關發布命令。
從前述「省政府組織法」之設計來看,係以省政府委員會為省政府重心,省主 席只不過是許多平等的委員中,居第 1 位者而已,在法理上省主席地位並不比其 他委員特別崇高。然而省主席的地位與職權,是經過多次修改省政府組織擴充的結 果,在最初省主席的地位甚至只不過是各廳廳長聯合組成的省務會議的主席,是由 各廳所推荐的。民國 15 年 11 月的組織法,雖有省政府委員會之設置,但主席仍 由省府委員中的常務委員互推;16 年 7 月,雖然廢除了常務委員制,但主席則仍 由委員互選產生。直到 3 個月後,省政府主席才由互選制改為由國民政府指定的 制度,一直沿用至省縣自治法實施後,省長民選為止。
省主席改為由國民政府指定後,由於許多在中央政府做過高級官員的人,或在 我國政治上有極重要地位的人都出任省政府主席。因此,省主席的地位實際上往往 能凌駕於其他委員之上,再加上省政府及省內人員的任命,多由省主席保荐或需在 任命之前徵求其意見,是以省主席的地位亦比其他委員突出。這是因為在政治上用 人權之享有往往會成為其權力的源泉,省主席既然較其他委員有更多更大的用人 權,其地位自然就會比其他委員高。
因此,省主席的地位事實上超越於其他委員之上,所以省政府的事務往往會按 照省主席的意思決定。固然,省府重要事務係由省府委員會議決,但合議制的政治 不一定是採用表決的,在大多數的場合下是不採取表決的,因此省主席的意思往往 會成為省府委員會的決定。換句話說,形式上省政府的組織雖然是委員制,但在實 際上卻頗有首長制的精神。
然而,省政府體制雖然頗富首長制精神,但在法律上它畢竟為委員制,行之既 久,遂有不少流弊:(1)省主席與各委員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相同,主席僅係主持省 府委員會議,並執行其決議,而不能作重大決定。因此事事均須提交委員會議,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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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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