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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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委員 9 人至 13 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其職權。省政府委員會設主席 1 人,由國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員中指定之,主席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決議案,並處 理常務。省政府下設民政、財政、建設各廳,於必要時,得增設教育、農工、實業、 土地等廳,分管省行政事務,各廳設廳長 1 人,由國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員兼任 之。9 這一次的修正,最主要的是明文規定省主席係由國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員中指 定,省政府下不再設軍事廳、司法廳。依據此次「省政府組織法」的修正,福建省 政府下設秘書處、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以及教育廳。
民國 17 年 4 月 27 日,國民政府第 4 次全文修正並公布「省政府組織法」,這 一次的修正計有:省政府下設秘書處、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除試行大學區制 之省區外,省政府之下設教育廳,必要時,得增設農礦廳、工商廳。此外,對於廳 處掌理事務,這次修正有詳細規定,並詳列省政府主席之職權。
「省政府組織法」後再經過民國 19 年 1 月 18 日、20 年 3 月 7 日、33 年 4 月 15 日 3 次的全文修正,至 89 年 3 月 21 日為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化,配合「省 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之公布施行,「省政府組織法」已不符事實需要, 遂予廢止。10
所謂委員制,乃省政府最高權力機關為省政府委員會,依據民國 33 年「省政 府組織法」第 4 條規定:「省政府置委員 7 人至 11 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 提請國民政府(行憲後為總統)任命,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行使的職權依據「省政府組織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之 議決:一、關於發布命令事項。二、關於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 或處分事項。三、關於建議中央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事項。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劃 之確定或變更事項。五、關於全省預算事項。六、關於處分省公產或籌劃省公營事 業事項。七、關於省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八、關於省政府所屬全省荐任以上公務 員或其他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之任免事項。九、關於咨調省內國軍及督促所屬團警綏 靖地方事項。十、關於地方自治監督事項。十一、關於提出省參議會之議案事項。 十二、關於主席或其他委員提議事項。
省政府除省府委員外,置有主席 1 人,依「省政府組織法」第 4 條第 2 項及
9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法律系統。
10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法律系統。有關各次《省政府組織法》修正內容,請參見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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