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211

 第三節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我國各省地域遼闊,省縣之間諸多隔閡,秉承督察,兩難周密。省政府每感鞭 長莫及,呼應不靈之苦;而縣長輒存陽奉陰違,矇蔽取巧之心。故有行政督察專員 之設,俾以監督各縣,領導各縣之重責;並兼任保安司令,統轄全區軍民兩政,以 一事權。是以各縣長在專員督促指導之下,均能奮勉從公,一掃以往不良之風習。 福建省遵奉南昌行營頒布條例,於民國 23 年(1934)7 月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就全境面積、地形、戶口、交通、經濟狀況及人民習慣,劃全省為 10 區。24 年, 裁併為 7 區,計:一區駐長樂,包括長樂、閩侯等 10 縣;二區駐南平,包括南平、 永秦等 10 縣;三區駐浦城,包括浦城、建甌等 8 縣;四區駐同安,包括同安、莆 田等 10 縣;五區駐漳浦,包括漳浦、詔安等 9 縣;六區駐龍巖,包括龍巖、漳平 等 6 縣;七區駐長汀,包括長汀、連城等 8 縣。後增加至 8 區,各區專員除兼任 區保安司令外,並兼專署所在地之縣長。
各區專署一律暫定為甲等,經費每月 4,640 元,其中以 1,100 元為區保安司令 部經費。就全部經費中,分設參事 5 人至 9 人,秘書、副司令各 1 人,署員 4 人, 事務員 8 人,參謀副官各 2 人。各專員區署內部組織設置秘書室及第一、二、三、 四各科。所有兼縣職員,則就經費範圍之內,分別規定員額,以資節省。蓋專員既 兼任縣長,則專署所在之縣份,即為轄屬各縣之表率,各項行政設施,均當以身作 則,寓教導於實行之中,施行以來,成效昭著,吏治賴以清明,政務賴以推行。20
抗戰發生後,為使專員專心行使督察職權起見,改為專任,全省劃分為 9 個行 政督察專員區,專員之職權除推行戰時政令、宣達省政、督察縣政外,並負有綏靖 地方之責,故有保安司令部之設。民國 31 年以前,專員公署係與保安司令部分開 設立,專員兼保安司令,31 年以後合併設立,仍以專員兼保安司令。34 年專署之 編制設專員兼保安司令 1 人、上校副司令 1 人、秘書 1 人、科長 2 人、視察 2 人、 技士 1 人、中少校參謀各 1 人、科員 6 人、軍法助理員、上中尉副官及會計員各 1 人、以及辦事員及書記各若干人。21
20 福建省政府秘書處公報室編輯,《福建省概況》,頁 13-14。
21 「福建省抗戰期中行政概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民國 2 35 年,檔號:0026/051/3126
  27
 第肆篇 第貳篇



























































































   209   210   211   212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