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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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 2-1-18:民國 28 年 6 月福建省各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系統圖 資料來源:依據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人事行政統計》,頁 18 重繪。
第四節 縣政府
福建省於光復後,廢州府而設縣治,全省 64 縣(現為 62 縣),設縣公署以知 事為行政長官。民國 16 年(1927)7 月省政府組織成立後,遂改縣公署為縣政府, 仍以縣長為其行政長官。縣長之下,除設督學、技術員外,分設民政、財政、建設、 教育四科。17 年 9 月改組為一、二兩科及公安、財政、建設、教育 4 局。20 年 7 月間省政府委員會通過修正縣政府組織大綱,復改設第一、第二及教育等 3 科;公 安、建設特繁縣份,設專科辦理。惟以組織散漫,各成系統,致縣政廢弛,成效不 彰。省府乃實行裁局設科,除行政專員駐在地及省會所在地縣政府各設 4 科之外, 其餘各縣均改設第一、第二、第三各科,各設科長 1 人,秘書、督學各 1 人,科員 及技士、警佐、事務員及其他人員等,則依縣之等級而定多寡:一等縣科員 6 人、 辦事員 4 人、僱員 9 人;二等縣科員 5 人、辦事員 4 人、僱員 8 人;三等縣科員 4 人、辦事員 3 人、僱員 6 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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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福建省政府秘書處公報室編輯,《福建省概況》,頁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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