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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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特種區署與區署
福建省全境負山面水,地形錯綜複雜。孤懸海外或深處叢山密菁之地,匪盜竊 據,為害閭閻。再加上交通不便,與縣治之距離,動逾百里,往返時間輒需數日, 縣政府鞭長莫及,勢難兼顧。欲謀整頓,端賴民眾組織之緊密,與自衛能力之增強。 蓋以普通區署經費有限,規模較小,不足付擔重任,若析為縣治,論而積固儘可成 邑,論財政則不能自給。是知大清帝國設置相同,通、巡、檢等職,與夫民國初年 之設置縣佐,以佐縣治者,實非無因也。福建省廈門係通商口岸,已設有市政府, 而禾山區則係内地,與廈門同在一島之中,壤地相接,形勢重要;三都國自開商埠, 以內政機關而兼外交,亦非普通區署所能勝任。設區既感不足,析縣勢所不能,故 不得不在縣、區之間設一特殊之行政組織,以為因地制宜之計,此特種區署制度之 由來。
福建省政府籌設特種區署先後呈奉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及行政院 指令核淮變通辦法,設立禾山、上洋、峯市、南日島、三都、周墩及拓洋等特種區 署。民國 25 年(1936)12 月間,由省政府擬定提高特區職權辦法及任用辦法, 已通飭遵照。
  福建省特種區署之概略,已如前述,茲將區署概況羅述於後:
區政為縣政之基礎,縣區之間,指臂相依,關係密切。南昌行營鑒於過去區公 所組織之不健全,人選之冗濫,經費之支絀,致失人民之信仰,而未收輔助縣政推 進之實效,遂於民國 24 年 1 月間制定「剿匪省份各縣分區設署辦法大綱」。福建 省於奉令後,經詳密之研討,訂定實施辦法,計分 3 期進行,於 24 年 10 月,25 年 5 月及 7 月先後辦理完竣。
各縣視地方情形之不同,劃分 3 區或 6 區不等。全省 62 縣共劃分 220 區。區 署之編制,依照南昌行營頒布各縣區署甲、乙、丙 3 種編制,暨每月最低經費表規 定辦理,計甲種 72 區、乙種 60 區、丙種 88 區。區署經費除被匪或特別貧苦之縣 份,由省府補助外,以由各縣自籌為原則,列入縣預算內,由縣政府統收統支。各 區分設調解委員會,以調解區民之糾紛,並設區有款產保管委會員,以司款產保管 之責。各署除設區長 1 人及區員若干人外,對於區警事宜,另設巡官 1 人,所有駐 在本區之警長警士,亦由其指揮監督,而一般警務,則責成保甲職員及壯丁團隊協
助執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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