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218
各區署之職掌,可分主辦事項與協助縣政府辦理事項兩種言之。區署主辦事項 如:一、監督指導所屬區員僱員及區內保甲及壯丁團隊或剷共義勇隊人員,執行其 職務;二、依保甲條例、民團整理條例、各省保安制改進大綱及其他民眾組織之法 規,訓練區內之民眾;三、宣達區內奉飭遵行之法令,及調查報告區內各種情況; 四、依農村合作社條例,保護區內各種合作社,並指導其社務業務之進行;五、監 督指導區內農林水利之改進;六、監督指導區內小學及民眾教育事業,力謀小學校 及民眾學校之普遍設立;七、輔助縣長執行區內戶口調查、土地清丈、工役支配及 其他衛生、公安交通等事宜。
至於縣政府主辦區署協助之事項,如催徵、傳訊、解案、送達文書、黏貼佈告 及其他等事宜,自興辦以來,頗稱順利,且人選整齊、組織完密,縣府政令得以深 入民間。而貪污之減少、自治自衛力量之增強,尤有實際表現,可謂收效不斐。27
■ 圖 2-1-22:民國 28 年 6 月福建省各種區署組織系統圖 資料來源:依據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人事行政統計》,頁 20 重繪。
234
27 福建省政府秘書處公報室編輯,《福建省概況》,頁 15-17。